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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义气替朋友借钱未还被告上法庭索债
发布时间:2014-06-19 16:22:06
本网讯(甘云军 聂涛) 出于朋友义气帮助朋友向他人借钱,到期后因无力偿还被债权人诉至法院。2014年6月16日,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依法判决由刘明向王明亮支付人民币40000元及利息。 2012年,刘明的朋友向其借钱,因自己手头并不宽裕,于是向王明亮借款4万元。2013年12月,刘明向王明亮补打了一张借条,约定了借款数额、借款期限及利息。借款到期后,刘明一直未向王明亮偿还所借的款项,王明亮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刘明偿还借款及利息。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刘明欠王明亮人民币40000元有借条为证,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刘明应当向王明亮偿还借款,故对王明亮要求刘明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刘明在向王明亮借款时约定了利息,现王明亮请求利息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故对王明亮要求刘明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点评:朋友之间讲义气是人之常情,但讲义气最好在自己能承受的范围之内,不然很容易给自己带来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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