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司法为民的情怀
——记密山市人民法院于海波同志先进事迹 作者:王倩 宿伟光 发布时间:2014-06-18 09:29:42
于海波,男,1972年出生,中共党员,2002年9月调入黑龙江密山市人民法院工作, 历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法庭副庭长。2005年初开始到基层法庭工作,在法庭工作的9年中,他审理各类民事案件1200余件,没有上访现象发生。他连续四年被评为密山法院“办案标兵”, 连续二年被评为市优秀共产党员,连续六年被中院评为“优秀法官”,2013年被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评为“全省办案标兵”。 在一起雇佣关系损害赔偿案件中,雇主雇佣一名放暑假回家的大学生挑捡银鱼,因升降机钢索断裂,大学生从三楼高的位置坠落,脊椎受伤。在审理过程中,雇主给于海波送来5000元现金,让其帮助在案件中推脱责任,并承诺事成后更有重谢。于海波拒收该笔现金,并承诺一定会依照事实与法律公正处理的,谁知雇主坚持把钱放在于海波的办公室。于海波立即向法院纪检组反映情况,并上交了钱款。后来于海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经济损失20余万元。在执行过程中,因法院扣押的银鱼款不足以赔偿全部损失,他又向院党组反映,把这5000元作为赔偿款向原告支付。九年来,于海波共拒吃请近百次,拒绝接受礼品、礼金共60余次,折合人民币共计30000多元。 2013年末,法庭受理原告白鱼湾镇勤农村诉21名被告因拖欠砖款10余年而产生的买卖合同纠纷系列案件。于海波带领原告及书记员在挨家挨户进行调解的过程中,看到有的当事人家里实在困难,有的家里有卧床的病人,就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释法说理。有的当事人当场出去借钱,有的实在借不够,他就拿出400元给最困难的四户每人100元,其中一位当事人接过这100元感动的哭了。通过于海波的努力,案件全部调解结案,拖欠的砖款即时给付了原告。这批案件的撤诉率达到45%。案件全部结案后,勤农村支部书记到法庭表示感谢,并把他给当事人垫付的400元还给了他,却被于海波拒绝了。他说:“这个钱我不能收,我不是因为你们村是原告才给当事人垫钱的,而是因为看到他们的确有困难。如果我要了你们的钱,就失去了帮助他们的意义”。在场的法庭工作人员、勤农村的农民以及前来咨询的当事人都鼓掌叫好。这只是他帮助当事人的诸多好人好事中的一件。一次,承紫河乡继红村近80岁的刘老汉到法庭咨询,儿子因伤害入狱,儿媳因受不了家庭贫困离家出走了,只剩下一个12岁的孙子也因家庭困难辍学了。现家里吃了上顿没下顿,于是刘老汉要起诉儿媳要求其抚养子女,并给付老两口赡养费。他听完情况后,告知刘老汉如何起诉以及起诉需要准备的材料。在送刘老汉离开时,他从兜里掏出仅有的200元钱,让其买点日用品。老汉感动的流下泪水。几个月后,法庭到继红村送达,在询问当事人住址时,正赶上刘老汉在园子里干活,刘老汉一看是于海波来了,就激动地到园子里摘了半兜西红柿死活要于法官品尝,于海波看推脱不了就收下了。在回去的路上,于海波手里拿着西红柿对同事说:“柿子虽小,但代表了当事人对我们工作的认可,只要我们真正把工作做到位,真正解决老百姓的实际困难,所有的当事人都会向刘老汉一样认可我们的”。9年来,于海波经常给困难当事人买午饭、买车票、送现金。 于海波有个记事本,对自己处理的每起案件的审理情况都进行登记,包括案件的给付情况,履行期限,当事人电话等等。并不时的对当事人进行回访。记得有一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被告李某称前几年因收成挺好的,就想大干一场,于是把自己几年的积蓄4万多元拿出来,同时在信用社贷款3万元,又在亲朋好友处借款2万元,承包了9垧泻洪区的地种水稻。但当年受水灾,收获的粮食还不够机耕的费用。因无法偿还朋友借款,被诉至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也理解李某的难处,同意分期给付。他在查看案件登记时,一看李某的给付期就快到了,不知李某家现在的具体情况,就骑车到李某家进行回访。经与李某交谈,得知李某家因无钱买化肥农药,已把自家承包田承包出去一半,自家才种了不到一垧地,收成再好也不能按约定偿还第一期的欠款。于是,他想到前几天与同学在一起吃饭,一个同学说自己在林场包地培植木耳挣了不少钱,就把这个信息告诉了李某。李某觉得这个项目挺好,投资小,周期短,见效也挺快的,就想试试。他约李某一同到林场去看,李某看过之后觉得可行,但苦于没有资金。于海波与同学商量,赊给李某一部分菌种,免费给李某提供50袋锯沫,又借给李某1000元购买材料。于是李某就在自家近500平方米的院子里干起来了地栽木耳,当年净收入7000余元。偿还了约定给付的第一期欠款,并偿还了他的1000元材料费款。 记得他曾审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原告张某是79岁老人,被告王某是智障人员。二人因骑自行车相撞,王某将张某打伤。张某将王某家起诉,后经审理判决王某家给付张某医疗费等共计4500元。因王某家庭困难,未按判决指定期间给付。在执行过程中,经查王某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人员告知张某后,张某就经常到法院来闹。他得知此事,也了解张某家的情况,知道张某家治疗的钱也都是借的,就把自己的工资凑足4500元给了张某。 于海波不仅在工作中秉承公平正义,在生活中也是个有正义感的人。一年夏天,他下班在家门口等儿子。这时,一个年青人从楼拐弯处自东向西狂奔,并跑入到于海波家住宅楼的院内,这时又有二个人一边喊着抓小偷一边使劲的追赶,一溜烟的跑过了楼门口。他一看这是在抓小偷,于是,小跑着回到院内。因为院内无其它出口,小偷就一边向花坛扔东西,一边向原路狂奔。待跑到于海波身边时,他一脚把小偷踢倒,并将小偷制服,拨打110将小偷扭送公安机关。于海波同志因此被授予鸡西市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公正无私是法官的本分,社会评价是法官的价值,这是他始终信奉的格言。在平凡的岗位上,他以“为民、务实、清廉”的工作作风,始终牢记法官的头衔前有着沉重的人民二字,赢得了当事人的认可。 责任编辑:
刘敏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