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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登司法为民“制高点”
作者: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舒东龙   发布时间:2014-06-16 09:43:06


    就人民法院而言,“司法为民”绝对是个大课题,围绕这样的大课题做文章,肯定需要大手笔、大制作。有言道,一滴水可以折射出太阳的光辉。虽然这是一句流传极广、耳熟能详的话,但是它说明了一个深刻的道理:任何大的主题,都是小题目的提炼;任何大的文章,都是一字一句构成。同样,司法为民,亦由一点一滴关爱积累,从一桩一件小事做起,并且要用情、用心和用力,才能做好“司法为民”这篇大文章。

    一、用情:一枝一叶总关情

    有这样一个真实的故事:今年春节收假的第三天,一位老太太来法院告子女不尽赡养义务。走进立案大厅,法院工作人员热情接待了她,并递上一杯热茶。老太太没什么文化,说话颠三倒四,又喋喋不休,然而工作人员没有打断她的话,一直耐心倾听其陈述,还帮她整理出起诉状,填写了相关材料。办完立案手续,老太太离开法院时,工作人员反复叮嘱老太太路上要小心,平常要注意身体,有事情法官会上门找她,不用自己跑上跑下。法院工作人员的举动让老太太感慨万千,她情不自禁一声叹息:“亲生儿女都不如你们呀!”接着,泪水顺着脸颊流淌下来。

    帮助整理诉状,填写诉讼材料、送给老太太一杯热茶,并不是什么“惊天地、泣鬼神”的英雄壮举,也未能从根本上让老太太走出艰难的处境。但“一枝一叶总关情”,点滴小事,最易打动人心,尤其是在人需要关心的时候。所以,法院立案庭工作人员看似平常不过的小举动,却深深打动了老太太那颗受到亲生儿女伤害的心灵,让她切身感受到了人民法院对她的关爱,感受到了人间的真情,以至于发出了那一声令人心肠震颤的叹息。

    当下,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正在深入扎实地开展和推进。作为基层法院,正面临着如何进一步落实司法为民宗旨的机遇和挑战。在机遇和挑战面前,一些法院推出了大量为民举措,而且这些举措大多是从些微小事入手,如“一张笑脸相迎、一把椅子请座、一杯热水解渴、一颗真心服务、一声再见相送”,等等,诸多的“一”无不努力让人民群众从走进法院大门那一刻起,就得到优质的服务,感受到司法的温暖;法院亦由此得到了当事人的点赞,赢得了群众的信任,坚定了“走群众路线,为人民司法”的信心和目标。

    二、用心:不因善小而不为

    践行司法为民,其实不必拘泥于必须是解决所谓的大案、要事,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只要把“为民”理念真正根植于内心深处,满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时时处处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帮群众之所需,“不因善小而不为”,小事不弃,大事不拒,用心做好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每一件“小事”,就能于举手投足、一言一行中体现“司法为民”。

    亲民:摸清群众所想。坚持把群众当亲人,彰显立案、信访等窗口的示范效应。在接访、立案、调解、诉讼、执行各阶段密切关注群众的所想所盼,切实增强法官的亲和力,与群众心贴心。开展进村入户走访活动,深入践行群众路线。走访时要时刻想着群众利益,真正摸清群众在想什么、盼什么,有什么困难和诉求,希望法官做些什么。尽管群众的所想所盼往往是一些“琐事”,然而这些“琐事”恰好就是普通百姓的大事,法官必须将这些“琐事”记入脑中,装进心里,带回法院,不能有一丝一毫的含糊和懈怠。

    便民:解决群众所急。由于执法环境、地域特点、当地民风、纠纷缘由等等的不同,决定了法官在执法办案中行“为民”之举也会有所差异,所以在推行“为民”举措时,应善于小题大作,或大事化小,因时、因地、因人、因案灵活运用。小题大作,缘于小事不小。老百姓到法院打官司,基本上是为了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小事”。但案小事大,有些案件的审判结果甚至影响其一生。大事化小,缘于解人之急。某法院曾调解过一起民间借贷案,在当时特定的情境下,法官特事特办,避免了更大矛盾的发生。案情是这样的: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元,并约定了利息。借款到期之日,正值春耕农忙季节。一天,原告驾驶摩托车来到被告家,要求偿还本息2300元去镇上购买化肥。被告也正急需钱购买化肥,手头很紧,提出缓些日子再还,要么免掉300元利息现在就还。原告不同意,两人相持不下。法庭巡回办案时,恰巧遇到这件事,原告请求法官给个说法。法官立马进行调解。调解中,原告作出了让步,免掉了300元利息,被告当场将准备用来购买化肥的2000元钱还给了原告。对此,办案法官深有感触:“这种情况,快办案就是硬道理,一点也耽误不得!要是一板一眼、四平八稳地办,不考虑当事人急切的心情,误了农时不说,也可能会引发更大的矛盾。”

    惠民:满足群众所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检验我们一切工作的成效,最终要看人民是否真正得到了实惠,人民生活是否真正得到了改善,这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是党和人民事业不断发展的重要保证。当前,摆在法院面前的一对矛盾仍然是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和人民法院司法能力相对滞后的矛盾。为有效缓解和化解这一矛盾,法院的亲民便民惠民举措就不能仅仅满足于为老百姓提供一张桌子、一把椅子,指导一下如何打官司这么粗放简单的事情,法官心中考虑的首先是老百姓是否真正方便,是否真正得到了实惠,是否真正满足了需要,是否真正感受到了司法公正,司法公信力是否真正在老百姓心里树立起来。这也是检验和衡量司法为民是否有成效或成效大小的最高标准。

    三、用力:积累细壤成泰山

    是自己多辛苦一点,让老百姓多方便一点,还是老百姓辛苦多一点,自己方便一点?这是法院经常面对的一个选择题。在“司法为民”的永恒主题面前,法院应毫不犹豫地作出选择:宁肯法官累一点,也要让群众的诉讼方便一点;为民举措新一点,换来群众实惠多一些;法院工作力度大一点,赢得群众满意高一些。通过一点一滴的积累,用为民新举垒成千仞高山;通过一足一步的攀爬,让司法为民登上审判事业的巅峰。

    创新一:巡回法庭信息化。巡回审判一直是基层法院特有的司法为民举措,它具有固有的司法亲民优势,但由于远离院机关,往往缺乏当场制作判决书和调解书的条件,不能当场送达裁判文书,审判工作高效快捷的目标难以实现。要进一步提升巡回审判工作水平,就必须克服传统巡回审判法庭不能实现的即时发放裁判文书的不足,借力信息化技术,推出信息化程度较高的“车载移动法庭”这一亲民、高效创新举措。通过在车载移动法庭内配置的远程办公系统和电子签章设备,法官可以在审判现场撰写判决书和调解书,当场通过远程办公系统向院庭长送签判决书,用电子签章系统当场加盖院印,在审判现场及时送达判决书和调解书。把现代化庭审系统搬进社区厂矿和田间地头,就把司法亲民、便民、利民的良好形象立在了人民群众的心间。

    创新二:快速执行民生案。执行民生案件,其关键在于“快速”。执行刚开始的时候,有些被执行人是有财产可供执行的,但由于执行周期被拖长,给被执行人转移、隐匿、挥霍财产留下了时间,导致涉及百姓切身利益的民生权益无法兑现。由这种原因造成的执行难,更容易激化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损害司法公信,增加社会积怨。因此,有必要明确涉民生案件快速执行的思路,并建立起相关制度,确定进入快速通道执行的民生案件范围,并着重规定对民生案件执行的监督、指导、协调措施。

    创新三:陪审员独立主持调解化纠纷。人民陪审员来自社会各阶层、各战线, 生活在群众当中,与广大群众感情深厚,是人民法院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也是人民法院落实司法为民举措的重要力量。为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来自人民、 最容易与群众沟通交流的优势, 可尝试推行人民陪审员独立主持调解案件机制,对一些民商事案件, 在诉前或诉讼中有针对性地选择1—2名人民陪审员独立进行调解,力争使当事人口服心服,同时为人民法院的调解工作注入新的活力。

    创新四: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提效率。认真贯彻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和最高法院《 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依法公正高效、简便快捷地审判刑事及民商事案件。对被告人认罪的刑事案件, 实行普通程序简易审; 对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或当事人申请适用简易程序的民商事案件, 一律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简化诉讼程序, 提高司法效率, 节约司法资源和诉讼成本。

    创新五:特定案件司法救助“零审批”。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案件等四类案件和低保群众、正在接受法律援助的当事人等两类人申请司法救助的案件,直接由立案法官审查材料后决定是否给予司法救助。对追索劳动报酬、道路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或者进城务工人员、残障人员申请司法救助的案件,简化审批手续,由立案法官报庭长审批即可。这样既避免因审查不严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同时也保障了困难群众快速得到救济,平等行使诉权。

    总之,“司法为民”虽然只有简短的四个字,但是真正要将其领会好,并运用到审判实践中去,践行好党的群众路线,却需要法官用情、用心、用力接受审判实践的磨练并及时总结经验。司法为民永远在路上,没有终点,没有止境,法官无论身处何时何地,追求的最终目标只有一个,那就是使司法活动在遵循其自有规律的前提下更加适应“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需要。只有明确了这一点,我们的司法事业才能坚定地在追求公正、高效、权威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责任编辑: 朱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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