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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为民司法
作者:张文才   发布时间:2014-06-17 15:34:02


    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关键是公正司法,必须加大司法透明度,受党的领导,受人民和有关机构、部门的有力监督才能保障公正司法。在全党全国上下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的同时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已在全市法院全面开展,部分地区仍然存在官本位观念,人民绝对的服从官府,有意见不敢提出来,更不用说反抗了。要破除这种思想必须提倡法治,构建法治社会,其实人民群众早应该懂得怎么去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人民群众也有权要求国家平等的保护自己的法律地位或合法权益。那为什么还存在法治滞后的问题呢?究其原因在于缺乏法律宣传、法律教育,更重要的是我们司法队伍不够强大,某些群体的观念是司法公正只是对弱势群体而言的,对特殊的个人、某个集体组织而言司法公正是无从谈起的。

    在全国范围内呼伦贝尔是发展中地区,与发达地区相比法治文化较落后,在这种情况下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是很艰难的,所以我们必须更新司法理念,强化服务意识,坚决摒弃就案办案、机械执法的观念。我们的一切行动从有利于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出发,从有利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出发,确保法院的一切工作始终围绕中心那就是服务群众、司法为民,但一定要做好以下几点:

    一、确保法官独立性。法官在判案过程中缺乏应有的独立性,这并非都是因其缺乏独立办案的工作能力, 而是法官的独立审判权受到干预,我们的政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个人有权监督法官审判案件,尤其是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展以来为了贯彻群众路线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必须接受群众监督、为群众着想、以群众利益为出发点,同时落实好中央八项规定、自治区28条的意见和建议,但这一切不能破坏法官的独立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特殊的权力(利)。

    因此,在处理法官独立审判与中国共产党的关系时,首先应当肯定的是,法官独立审判是在共产党的正确领导下实施的,党的领导应该监督法官正确执行法律,不要过问法官对具体案件的裁判。其次是法官审判案件应独立于上级法院。目前,我国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是监督关系,而不是领导关系,即每一级法院的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都依法独立地作出决定,不必征得上级法院的同意,实行法官独立审判原则更应坚持这一做法。

    二、加强司法队伍建设。好的法律制度是否能实现,关键在于执法之人,建立独立、公正、廉洁的司法制度离不开一个高素质司法队伍,这是抵抗其他社会力量干扰和影响司法,维护司法公正的前提条件。但是我国目前司法队伍素质不尽人意,法院的人员成份庞杂,尤其是一些基层法院人员文化程度参差不齐,真正法律专业出身的法官所占比例较小,这样会阻碍司法队伍的健康壮大,导致司法不公、失去人民的信任,败坏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无法落实司法为民的政策,所以要严格审查司法人员的任职资格,并将公平、公开的招考录用作为进入司法队伍的唯一途径,此举有助于从根本上提高司法队伍人员的整体法律素质和业务水平,便能为民司法、实现司法公正。

    为依法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收侵犯,作为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必须强化保障措施,完善服务方式,深化能动司法,切实提高服务和保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认真把握相关政策,切实实现审判工作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

    三、接受党的领导、人大的监督。党的领导是我们各项工作顺利实施的根本保障,也是根本出路,我们国家是一党执政,多党合作的国家,国家的兴衰都靠党的领导,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公民都要遵守党的领导,作为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必须接受党的领导、接受人大的有力监督,实行司法公开,提高司法公信力。

    人民法院的工作追求的是公正之上兼顾效率,同时也必须强化组织领导、协调沟通、重点优先、工作责任、业务指导等等。在审判工作中遇到涉及到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敏感性问题及时要向党委或人大汇报,接受党的领导、人大的监督,并主动争取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在司法监督中,人大监督应最有权威。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负责人由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任免,司法机关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并注意倾听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意见、看法,对从中发现的问题,应该重视、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因此要坚持司法公正必须接受党的领导和人大的有力监督,将司法权的实施与群众的步伐保持一致。

    四、加大司法透明度。呼伦贝尔经济工作的首要任务是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经济工作的立足点和中心环节是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让全市人民奔向小康。这是我们党政机关,包括审判检察机关以及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全市人民的重大历史使命,也是时代给予的重大战略任务。呼伦贝尔自然资源丰富,土地、水资源和空间环境容量大、支撑力强,国家鼓励支持呼伦贝尔发展的一系列政策的出台等,给呼伦贝尔的发展带来了机遇。呼伦贝尔的发展包括畜牧业,水利业、文化和旅游业、物流产业、能源开发利用、煤电产业,环保等等第二、三产业的发展以及城镇建设等全方位的发展。在这些重大项目工程的顺利实施必须由法律来支撑、由司法来保障。为民司法必须坚持司法公开原则,加大司法透明度,接受群众监督,加大对外透明度,开庭审理时允许案外人旁听、执行时允许案外人质问。

    除了人大、其他组织、公民的监督之外,舆论监督也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尤其是新闻媒体的先进性对司法公开、维护司法公正也很重要。所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也不容忽视。在司法实践当中允许新闻媒体的采访,它在维护司法公正上具有约束、滥用司法权力。我国政府、法院及其官员首先应消除官本位意识,应意识到自己是人民的公仆,在舆论监督面前,强化服务意识,而不是权力意识;舆论监督的作用在于通过舆论可以实现对弱者的救助、对权力的监督,新闻媒体应本着对法律负责的态度进行客观、公正的报道,若报道失实对公众情绪造成误导,必然会给法院的审判活动造成一定的压力,有可能导致法院受新闻舆论的支配,但需要强调的是法院坚持司法公正、独立审判原则,监督司法的作用是为了司法公平、公正、公开而不是过多的干预,是为了改善法治环境,为民司法是为了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和司法保障。

    司法公开不仅是司法制度自身的要求,同时也是司法接受制约与监督的前提。司法的暗箱操作必然导致审判不公。司法制度的设计必须遵循司法公开和程序透明的基本要求,确保司法运行在制度的规范下向社会开放,并通过开展普法宣传活动,提高全市人民的法律意识,加强法制建设防止公民乱用权力,提高公民的责任感。法官审案,立足于当事人公开陈述、当庭举证、当庭质证、公开辩论、法官当庭认证,当庭宣判。司法公开还在程序上要求法官与当事人隔离,不得与当事人单独接触、不得过问、不得直接接入双方当事人之间、应保持中立性。司法公开还需要允许公民自由旁听,允许媒体监督,这样更有利于联系群众、宣传法制教育、建设法治国家。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必须为民司法,为全市的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并受有关部门、人民群众的监督。

    司法为民是人民法院的的根本宗旨,要为民司法必须司法公正为前提,以司法公正来保障为民司法,司法权的行使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受到有关机关和人民的监督。在法的年代,我们要进一步强化质量、效率、服务意识,扩大司法民主,通过审判各类案件,充分保障每一个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

    (作者单位: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新左旗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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