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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不惯他人起纠纷 初中生群殴致人重伤领刑
发布时间:2014-06-10 10:36:28
本网讯(文清龙) 因看不惯同校的其它学生,遂上前打他人耳光,因怀疑被打者报复,又邀约多人将其打成重伤。近日,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初中生故意伤害案件公开宣判,打人学生获刑二年,缓刑三年。 镇雄县罗坎镇李子中学初111班学生小宝,因其看不惯同校学生小东的言行,便于2013年9月22日早上打了小东几耳光。当晚,小宝听说小东要约人打自己,就去问小东同校好友小祥,双方言语争执后约定当晚下自习后打架,当晚22时许,小宝邀约本班学生小江、小春等人,小祥邀约了小东、小磊、小志等人,双方来到李子小学操场准备斗殴,恰逢老师查夜,双方各自散开。查夜的老师离开后,双方又各自聚集,在李子街上相遇后发生冲突,双方持木棒互殴。在斗殴过程中,小磊被小宝和小江持木棒打伤头部,导致小磊左侧额颞顶部硬膜外血肿,左侧颞骨顶线性骨折。经镇雄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小磊的伤构成重伤。 审理中经法院组织调解,被告人小宝之父刘家全与受害人小磊之母俞绍凤达成赔偿协议,由刘家全赔偿小磊医疗等费人民币18000元,受害人小磊对被告人小宝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小宝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重伤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小宝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小宝属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处罚。小宝及其指定辩护人常开琼提出小宝是自首,无据证实,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充分证明被告人小宝是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依法抓获,故对二人的该观点不予采纳。指定辩护人提出本案不宜划分主从的观点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 庭审中,小宝认罪态度较好,且案发后其家属主动赔偿了受害人部分损失,取得受害人及家属的谅解,亦可酌情对小宝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小宝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并经社区矫正评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法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恰当,法院予以采纳。指定辩护人的量刑建议畸轻,法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作出了前述判决。 在司法实践中,不少未成年人、在校中学生因法律意识淡薄,在校拉邦结伙,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甚至抢劫、盗窃,以致走上犯罪道路。很多学生由于没有法律意识,对法制没有敬畏之心,往往只是一念之差,其人生就此改变。校园的安全已经值得深思,对中、小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已经成为一个必修和课程。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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