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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德兴原常务副市长李流芳受贿66万余获刑
发布时间:2014-05-29 14:10:59
本网讯(黄安 齐秋瑾) 5月28日,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李流芳(原中共江西省德兴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随案移送的赃物一枚50克金币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自2011年6月29日至2013年7月,被告人李流芳在任中共德兴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期间,利用其分管财政、税务、审核财政资金拨付和签发抄告单等职务便利,多次非法收受江西恒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范剑、德兴市会展中心项目承建商余连高、德兴市人民医院一期项目及德兴市兴和古街项目承建商胡春林、德兴市妇幼保健院及德兴市会展中心项目承建商张周亮等人的现金、购物卡等合计人民币61万元以及金器156克(经鉴定,金器价值5.3399万元),为他们在工程款支付等方面谋取利益。被告人李流芳将受贿款主要用于购房及日常消费。 2013年8月25日晚,被告人李流芳在前往投案途中的情况下被侦查机关控制。案发后,被告人李流芳主动交代了侦查机关未掌握的受贿事实,并已全部退赃。 庭审中,李流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并表示认罪悔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流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任中共德兴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66.3399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李流芳具有自首、积极退赃、当庭自愿认罪的事实,可对其减轻处罚,遂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李流芳表示服判不上诉。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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