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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饭店顺手盗走女子用于占座的手提包获刑
发布时间:2014-06-09 13:45:37


    本网讯(何杰胜 吴浩明)  女子在快餐店就餐用手提包占座,岂料一转身的功夫竟被小偷顺手盗走。近日,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陈永宁因犯盗窃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某日晚上21时许,韦兰华下班后到市中心的一家快餐店就餐,由于快餐店消费人多座位少,韦兰华进门后看到一个窗边空位后立即将自己的手提包放置在桌上占位再去点餐。岂料,当端着自己购买的套餐回到座位前时,发现原本自己留在桌上占位的手提包不见了。韦兰华联系餐厅服务员,询问是否有看到或代为保存,服务员得知情况表示并没有代为保存其手提包,这时,韦兰华意识到自己的手提包可能被盗了。随后,韦兰华立即联系餐厅经理人员,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得到报案后,调取了餐厅的监控画面,发现韦兰华用于占位的手提包被一名男子在韦兰华点餐期间随手顺带拿走了。

    通过公安机关的侦查,锁定犯罪嫌疑人陈永宁具有作案的重大嫌疑,遂对其进行询问。面对证据指控,陈永宁最终承认了自己本次盗窃的犯罪行为。被告人陈永宁向公安机关交代,当晚其与一个叫韦能宾(音)的男子(待查)流窜至市中心的一家快餐店,由韦能宾负责望风,陈永宁发现韦兰华放置手提包后转身去点餐,随即顺手盗窃韦兰华放在桌上的手提包一个。二人下楼后分赃,韦能宾将包内的700多元现金拿走,陈永宁分得包中的其他物品,包含一串玉石手链、身份证、三张银行卡及银行业务单据、一条千足金项链和千足金镶宝石吊坠等。经鉴定,被盗的黄金项链在价格鉴定日的价值为人民币2755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永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永宁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陈永宁认罪态度较好,庭审时亦自愿认罪,且其家属主动代其退赔盗窃所得700元给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保护公私合法财产不受非法侵犯,打击刑事犯罪,根据被告人陈永宁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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