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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子参与伪造印章和身份证被判刑10个月
发布时间:2014-06-06 09:55:18
本网讯(娄智伶 王海波) 日前,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以伪造公司印章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被告人李小满有期徒刑十个月。 2010年7月14日9时许,甘小春向朋友李桂青表示要做一枚中铁三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办事处的假印章,李桂青随后通过墙贴小广告电话联系上被告人李小满,双方约好在南昌市文教路见面,见面好了谈妥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伪造上述印章,李小满当场收取甘小春人民币10元的定金及样章复印件。之后,李小满将样章复印件交给其丈夫王秋池(已判刑),由王秋池按要求将假公章制作好。当日13时许,被告人李小满将制作好的假公章交给甘小春,并收取了甘小春尚未支付的90元人民币。 2012年10月18日下午1时许,万招兰和其外甥胡强通过墙贴的制假广告电话,联系上制作假证的被告人李小满,双方谈妥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伪造一张万招兰更改年龄的居民身份证,后胡强又把万招兰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彩色一寸照片及制假证的联系电话交给其表弟雷鹏,让雷鹏办理此事。2012年10月23日下午4时许,雷鹏在南昌市内将万招兰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彩色一寸照片交给了被告人李小满,并当场支付定金10元。随后,被告人李小满将上述身份证复印件及照片交给其丈夫王秋池,由王秋池交给上线去制作假居民身份证。当日下午5时许,王秋池在南昌县莲塘镇振兴大道附近张贴制作假证的广告时被抓获,并在其身上缴获了万招兰用于办假证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彩色一寸照片一张。 2014年1月19日,被告人李小满被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小满伙同他人伪造公司印章和伪造居民身份证,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和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被告人李小满在伪造居民身份证共同犯罪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具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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