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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为情人购房买车 妻子提起确认之诉维权
发布时间:2014-06-05 10:18:28


    本网讯(胡周平 杨曼)  近日,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一起妻子状告丈夫与其情人的案件,法官通过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圆满地调解解决了该案。

    原告汪小敏与被告李新于2006年登记结婚。然而,李新自在宁国市城区从事摩托车销售业务与被告秦香相识后,双方一直保持着暧昧的关系。后李新分别于2012年11月7日和2012年12月11日出资为秦香购买了一辆福特福克斯轿车以及位于宁国市仙霞北路东侧“城市之光”7幢4单元601室房屋。2013年4月,秦香随李新到上海后,两人发展成为情人关系。2013年8月起,双方产生矛盾,后秦香独自回到宁国,不久后,秦香将李新为其购买的轿车以10.5万元的价格转卖给了他人。

    后李新与秦香之间的关系被汪小敏得知,汪小敏对此十分气愤, 2013年10月31日,汪小敏起诉至宁国市法院,请求确认被告李新将属于(其)与原告夫妻共有的财产428334.11元赠与被告秦香的行为无效。

    宁国市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判了之”并不能真正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所以不遗余力地做当事人的工作,最终三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秦香协助原告汪小敏将被告李新赠与其的位于宁国市城市之光小区7栋4单元601室的房屋产权变更过户给原告所有,该房屋的变更过户所有费用由原告汪小敏负担,并且原告一次性支付给秦香自2014年3月5日起至2014年4月5日期间其已支付的一个月按揭贷款人民币2619.82元。另,2014年4月6日以后该房屋的按揭贷款由原告汪小敏给付。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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