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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伙同他人从加油站和工地盗窃柴油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4-05-30 10:49:19
本网讯(丁梅 曹友喜) 近日,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代刘飞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责令被告人代刘飞退赔违法所得21296元。 2012年4月20日凌晨,被告人代刘飞伙同代毛磊(已判刑)、代家夫(已判刑)携带抽油泵、卡钳、油桶等工具,驾驶金杯面包车到濉溪县五沟镇袁店村袁峰加油站,盗窃柴油2桶共360公斤,约合418升,价值3293元。 2012年5月12日夜间,被告人代刘飞伙同代毛磊、代家夫等人驾驶红色尼桑车和金杯面包车,到宿州市城北新汴河治理工程工地,盗窃该工地油罐内柴油12桶共2160公斤,约合2511升,价值18003元。后代毛磊等人驾驶红色尼桑车准备继续作案,途中被公安巡逻民警发现,弃车逃跑。 法院认为,被告人代刘飞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2129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代刘飞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故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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