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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皮条客”强迫三女孩卖淫并强奸遭重判
发布时间:2014-05-26 14:42:33
本网讯(祖玉梅 李琼) 一男子“拉皮条”强迫三女孩卖淫,色胆包天对受害人猥亵又强奸。近日,江西省袁州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强迫卖淫罪判处被告人黄龙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同案犯被告人彭桂顺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013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黄龙从事介绍卖淫非法活动。2013年10月13日晚11时许,被告人黄龙接到朋友电话到宜春城区高士北路老步步高超市前接一名前来“面试”卖淫的女性,在该超市附近等候时看见被害人刘某、谢某、杨某三人(下称三被害人),遂上前搭讪但遭拒。被告人黄龙便从摩托车后座取出一根铁棍对三被害人进行威胁、恐吓。后被告人黄龙打电话叫来被告人彭桂顺,二被告人将三被害人带至被告人黄龙租住屋内,逼迫三被害人分别写下“自愿卖处书”以及个人及家庭信息相要挟,对被害人进行猥亵,同时用手机拍下三被害人的裸照及口交视频,威胁三被害人如不听话,则在网上公布该裸照及视频。被告人黄龙在猥亵被害人刘某时,见其长相姣好,将其强奸。在被告人黄龙分别猥亵三被害人期间,被告人彭桂顺则在客厅看护其他被害人。次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黄龙才让三被害人离开。三被害人离开后即将此事告诉陈某、唐某、郁某等人。 次日下午,被告人黄龙联系了性交易买家,随后多次电话联系三被害人要挟其卖淫并约好当晚见面。当晚21时许,被告人黄龙按约定与三被害人碰面时,被陈某等人控制后报警。2013年10月21日,被告人彭桂顺投案自首,并于2014年1月6日和1月8日先后赔偿了被害人杨某、谢某二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二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龙、彭桂顺用胁迫手段强制猥亵、侮辱妇女,其行为均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被告人黄龙还强迫多名妇女卖淫,且强奸其中一名妇女后强迫其卖淫,其行为还构成强迫卖淫罪。在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犯罪中,二被告人属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黄龙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彭桂顺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桂顺案发后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适当减少刑罚量;被告人黄龙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适当减少刑罚量;案发后,被告人彭桂顺及其亲属积极赔偿部分被害人,取得部分被害人及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适当减少刑罚量。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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