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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基层人民法院联系群众的难点及对策
作者:彭家勇 发布时间:2014-05-14 13:33:42
中国共产党建党90多年的历史证明,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密切关系,关系到党的兴旺发达,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关系到社会主义事业的兴衰成败。新形势下,如何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对增强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地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深远的意义。 党的十八大指出,“全党必须增强宗旨意识,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始终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担负着打击犯罪,调节社会经济关系,化解社会矛盾,定纷止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职责。尤其是基层人民法院直接面向基层、面向农村,在联系基层,服务群众,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中将起到至关重要和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新形势下,如何发挥基层人民法院联系基层,服务群众,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保障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应成为当前基层人民法院在新形势下亟需探讨的问题。 一、当前党保持同人民群众联系面临的考验 建党90多年来,特别是执政60多年来,世情、国情和党情都发生了深刻变化,这些变化既给党密切联系群众提供了有利条件,同时也对党的执政能力、执政方式提出了更高要求。 1、国际环境的考验。二十一世纪,和平与发展成为时代主题。世界多极化和经济全球化曲折发展,综合国力竞争日趋激烈,各种思潮相互激荡,科学技术突飞猛进。世界各国既互相依存,又互相制约,各种矛盾和利益相互交织,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较量将长期存在。如何以马克思主义的宽广眼光观察、审视世界,在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又好又快地发展自己,既防止外来腐朽思想的侵蚀,巩固和加强马克思主义在全党全国的指导地位,又积极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来建设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考验着我党的执政能力。 2、国内环境的考验。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内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样化,利益格局发生了深刻变化。目前,我国面临的分配差距过大和大规模城市进程中突现的诸多问题如何解决迫在眉睫,能否妥善协调和整合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能否寻找到新的方式宣传、动员和组织群众,在全社会形成共同的理想信念,对我党也是一种考验。 3、党自身建设的考验。建党90多年来,已从当初的几十人发展到现在的8000多万人,党员队伍结构不断改变,使教育和管理党员的任务更加艰巨繁重。同时,由于资产阶级腐朽思想和封建残余思想的侵蚀,一些党员党性原则不强,理想信念淡化,滋长了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亨乐主义等脱离群众的现象。特别是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腐败现象,败坏了党风和社会风气,严重侵蚀党的肌体健康,降低了党在群众心目中的威信和形象。因此,如何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保持党的纯洁性和先进性,使党始终成为团结带领全国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坚强领导核心,是我党的自身建设必须解决好的一个重大问题。 二、当前基层法院联系群众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当前基层法院在联系群众上存在的问题 1、资源整合难。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纠纷与诉讼数量的剧增,务工人员的诉求纠纷、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劳动争议纠纷等各式各类矛盾纠纷接踵而至,考验着法院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的能力。目前,基层法院设立了人民法庭、巡回办案点以及 道路交通事故便民法庭”、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巡回法庭和法官驻村工作室等便民服务网络。尽管如此,联系基层服务群众体系不够完善,覆盖面还比较小,资源整合不够,信息共享难,标准统一难,流程规范难,难于较好地把法院党员干部联系基层和服务群众的组织机构,融入到解决基层婚姻家庭纠纷、土地流转纠纷、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等民生问题上,造成服务资源的浪费。 2、发挥作用难。有些基层法院党员干部宗旨观念淡化,作风不够扎实,对群众呼声听而不闻,对群众困难视而不见,对找上门的群众被动应付或极力往外推。少数法院党员干部联系群众仅停留在下基层办案、下乡普法宣传、下乡开展巡回审判工作的次数多少等“形式”上,切实为人民群众解决实际问题的质量和效果上下功夫还不够,一定程度上存在流于形式、走过场的现象。 3、服务功能弱。干部联系服务群众渠道不够广,没有建立一种疏通、缓解社会矛盾的长效机制,诉求渠道不够顺畅,在处理这些问题时往往存在阶段性、无序性、短期性等不足,稍微处理不慎,就容易把矛盾纠纷激化,而且服务功能比较单一,往往是单向的填充式服务,缺乏互动式服务,与群众对服务多层次需求的矛盾日益突出。因此,要想推动基层社会和谐发展,打造平安、和谐、有序的政治和社会环境,必须建立疏通和缓解社会矛盾的长效机制,拓宽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的多维功能。 4、服务机制弱。目前,建立的法院党员干部联系基层和服务群众的制度和机制缺乏整体规划,不够健全,工作环节衔接不够,激励机制少,考核机制不活,致使法院党员干部联系基层和服务群众的积极性不高。 5、经费保障弱。法院机关党总支对各支部的党员干部联系基层和服务群众工作的经费投入不足,服务设施、服务场所和服务经费的欠缺,使许多本可以开展的服务无法开展,难于推动工作。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从干部自身来看,一是部分基层法院干警宗旨意识淡薄,联系基层和服务群众的主动性自觉性不够。面对当前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及大量出现的各种问题,部分法院干警联系基层和服务群众的主动性、自觉性还差的较远,仍存在官僚主义作风,处处刁难群众、推诿敷衍扯皮、态度蛮横恶劣,联系基层和服务群众自觉意识不强等问题。有的由于忙于具体办案工作,工作负担重,深入基层不够,不懂群众语言,与群众感情不够密切;有的干警群众观念淡薄,惟上是从,对群众生活漠不关心,对群众的诉求不闻不问;有的干警为群众解难题不到位,挂钩乡镇及村的工作流于形式,到乡镇、村的次数少,办实事少,往往是“年末岁初来慰问,平时不去看一看”。二是目前法院部分干警的素质能力受年龄、身体、文化水平、技能、观念等因素的制约和影响,显得力不从心。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影响了服务群众的能力。干部整体素质不高,影响了服务群众的水平和质量,不能满足基层工作和群众的实际需要。有的干警是从家门进校门再进法院大门的“三门干警”,缺少基层工作经历和群众工作经验,不了解社情民意,做事许多是想当然,没有学会换位思考,因此下基层也不能与群众“拉不到一块”、“坐不到一条板凳上”,服务本领满足不了人民群众诉求的需要。 2、从制度机制方面来看,一是联系基层和服务群众的激励考评机制不健全。当前,影响基层法院干警联系基层和服务群众工作实效的另一重要原因就是激励考评机制不健全,没有形成符合实际的考核评价体系。一方面法院干警联系基层和服务群众工作的目标任务不明确,没有制定详细的考核目标,造成考核细则落不到实处;一些干部不知道怎样去联系和服务群众,对达到什么目标、完成什么任务不是很清楚。另一方面是有目标,也有承诺,但缺乏有效的考核评价,对没能兑现承诺的缺少惩戒,对服务群众热情高、措施得力、效果明显的缺少相应的激励措施,结果影响了积极性。二是联系基层和服务群众的途径和形式比较单一。不少干警简单认为,联系基层就是下基层,服务群众就是送钱送物。部分干警对群众的诉求没有足够的了解,矛盾纠纷往往得不到及时有效解决,服务质量提升不了,导致群众不满意的地方仍然不少。三是群众诉求表达机制还不够健全。现在,干部下基层,往往只和村委、社区干部接触,直接面对群众少。有的干部到基层仅限于办公室,了解情况主要听基层干部介绍,听不到群众“掏心窝”的话,联系群众变成了联系基层干部。部分干警习惯于解决群众上访中的问题,而不能主动“下访”联系群众,造成干群沟通渠道不畅通。就目前而言,干群沟通机制还不够完善、沟通渠道还不够畅通。由于沟通不畅,群众的呼声不能及时反映到有关部门,在政策制定和执行上容易产生偏颇;当群众对有些政策不理解时,往往又得不到正确解答,导致干群隔阂加重,误解加深。当群众的诉求在规范的、合法的渠道长期得不到畅通有效地表达时,就有可能选择非规范、不合法的渠道,导致矛盾激化、甚至形成对抗。 三、加强基层法院密切联系群众的对策思路 (一)树立起亲民型的立案文明窗口形象 坚持以人为本理念,树立起亲民型的立案文明窗口形象。一是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贯彻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根本宗旨,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利益作为我们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强对立案窗口人员宗旨意识、理想信念和职业道德教育,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增强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自觉性。二是树立司法为民的宗旨意识。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切实转变司法作风,克服宗旨意识淡薄和群众观念不强、官僚主义和衙门作风,增强为人民群众提供“便民、利民、惠民”的全方位司法服务意识,切实把人民群众利益摆在第一位,依法为诉讼群众排忧解难。三是用“三心”做好立案信访工作,即“热心、耐心、细心”。百姓到法院来就是求理的。立案庭作为人民法院的第一道窗口,从事立案信访接待的人员要树立“微笑在脸,服务在心”的理念,对每一位当事人或来访群众做到热心接待、细心解答、耐心疏导。对来访的当事人,要使用“请稍候”、“您好”、“我能为你做什么”等温暖用语,禁止使用“我没空听你啰嗦”、“废话少说”、“有本事就告去”等粗暴用语,做到一张热脸相迎、一杯热茶暖心,把群众的问题当成自己的问题,设身处地为群众着想,急群众之所急,积极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和途径。如对来访群众要热情地接待他们,耐心地解释政策,细心地给予关注,对信访问题没有明确规定或虽然有明确规定但由于客观条件不具备,一时难以解决,要做好对群众的政策解释和思想疏导工作。从一点一滴做起,从细节做起。不仅要耐心当事人反映问题,更要细心地关心群众生产生活中的困难和需求,想方设法地帮助解决,树立起亲民型的立案文明窗口形象。 (二)下基层,接地气,架起与人民群众沟通联系的桥梁。 1、健全党员干部“下基层”长效工作机制。围绕推进信访接待下基层。基层法院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包案、带案下访、院长接待日等工作,采取重点约访、专题接访、巡回接访等方式,听取群众诉求,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开展执法办案下基层,推行“一线工作法”。通过上门立案、巡回审判、判后答疑、释法说理、案后回访等方式,认真了解掌握案件真实情况,充分听取社情民意,疏导群众情绪,解决矛盾纠纷,切实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基层法院党员干部,特别是院领导干部,要深入基层,与群众面对面、零距离交谈,认真听取群众对执法办案、队伍建设等各项工作的意见建议,研究问题,破解难题,改进工作。围绕推进宣传党的方针政策下基层。大力开展送法进乡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等活动,广泛向社会宣传法治,弘扬法治精神。总之,把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作为检验司法工作的重要标准,建立顺畅有效的群众评议、群众反馈和民意沟通机制,努力推进司法公信建设,把司法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提高到新水平。 2、采取有效措施把党员干部“下基层”落到实处。把推进“下基层”工作落实情况作为纳入基层法院抓队伍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定期督促检查,及时通报情况,对不落实不到位的,要及时督促整改,加强建章立制,提高工作实效。当前,推进党员干部下基层,要与当前正在开展的司法作风建设年活动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结合起来,与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结合起来,科学统筹安排,加强学习教育、查摆整改和建章立制,切实做到边学边改,边下边改,边建边改,树立群众观念,增强宗旨意识,改进司法作风,提高为民司法、公正司法的能力和水平,为做好法院各项工作提供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保证。 (三)开展创建“无诉村屯(社区)”活动,提升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满意度。 基层法院要坚持服务大局,发挥司法能动性,要在当地县委、县政府的主导和支持下,积极开展“无诉村屯(社区)”创建活动,努力将社会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开展“无诉村屯、社区”创建工作,要搭建起“四个”工作平台。一是构建党委领导、政府协调、法院牵头、各方联动的一个共建格局,确保“横到边”。二是落实从县到乡镇到村屯(社区)三级共管的工作态势,确保“纵到底”。三是坚持调解优先,以调为主,多方联动。四是创新和落实五项工作举措,面向村委(社区)建立法官工作室、派驻驻村法官、发放便民联系卡、指导人民调解及强化法制宣传,以齐抓共管、群策群力之势,共同从源头上预防、排查和化解矛盾纠纷。这样,把司法部门和行政部门的优势结合起来,构建和谐联动、齐抓共管化解矛盾的新格局,以实际行动和实践效果取信于民、服务于民,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满意度。 (四)进一步完善为民机制,优化和谐的司法环境。 构建基层和谐司法,人民法院要建立健全民意沟通表达机制,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一是构建院长接访、立案走访、信访案件回访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参与接访等机制,全力做好涉诉信访和判后答疑工作,这样做到案结事了,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二是推行审务公开制度。推行庭审公开、判决书公开和执行信息公开,增加透明度,增强公信力,扩大当事人的知情权,让人民群众更贴近司法,信任司法。三是拓宽沟通监督渠道,如建立案件判决执行公开信息平台或公开院长、纪检监察部门的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其他联系方式,让人民群众直接向人民法院反映意见和提出建议,这样在法院与百姓之间架起了“连心桥”,拉近了法官与人民群众的距离,把司法为民的宗旨落到实处。四是在立案环节,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对困难群众实行诉讼费缓减免,让没有钱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让有理的当事人打得赢官司。对于特殊困难群体,要建立绿色维权通道,快立快审快执,尽可能快地兑现困难群体合法权益。 (五)深入农村开展法律宣传,提高人民群众法律意识。 由于广大农民接受教育的程度较低,获取法律知识的途径较为狭窄。相对于城市人口而言,农村人口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确实不及城市,存在着许多令人担忧的地方。有些农民因不懂法、不知法而不守法甚至于犯法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农村的法律知识宣传就显得尤为重要。作为基层法院,要通过深入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如通过上法制讲座、以案说法、送法下乡、送法进村入户、赶法制大集、赠送法律书籍、悬挂普法横幅、粉刷普法标语等形式,同时应紧扣时代主题,立足农村实际,积极创新农村法制宣传教育方式方法,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以此提高农村广大人民群众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让广大人民群众知法、懂法、守法,从而达到预防、控制、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和刑事犯罪的发案率。 (六)设立法官工作站,努力解决基层矛盾纠纷。 坚持以当事人为本,在基层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或经济开发区设立法官工作站,既使许多民事纠纷在进入诉讼程序之前得以有效化解,又为老百姓提供了一个快捷方便的法律服务平台。设立法官工作站:一要有领导机构。设有法官工作站领导小组办公室,有专人负责对法官工作站的日常工作进行监督与调度。二要有组织网络结构。每个法官工作站均成立了由站长为第一责任人,下设分站长,各自然村设联络员的网络结构。以工作站为中心,将服务延伸到最基层,缩短了基层法院与乡村的地理距离,拉近了法官与老百姓的心理距离。三要有站牌。在乡镇办公楼的醒目位置悬挂工作站的站牌,并将法官工作站的职责,制度上墙,便于群众了解工作站的工作性质与职责范围。工作站采取定期举办培训班、以会代训等形式,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指导,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和调解能力。四要有联络员。在每个村选一名村干或有权威的村民代表作为联络员,使人民法庭与村民、村级干部、人民调解员更好地沟通和交流,也可以使人民法庭更准确掌握社情民意,从而实现信息互通,调解互动。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熟悉社情民意、邻里便于沟通的优势,邀请其参与调解民事案件。调解案件时,达成协议的及时制作调解协议,达不成调解协议的,经当事人同意及时移交法庭进行依法审理。五要有联系卡。将法官工作站工作人员的姓名、联系方式、服务范围等内容制成卡片,发放给联络员和人民群众,方便群众诉求,为老百姓提供法律服务。六要设有接待日。每个工作站均建立法官定期接待制度,由站长或专业法官定期开展法律咨询活动,及时解决老百姓关心的法律问题。建立群众来访、矛盾纠纷排查登记和台帐管理机制,与乡镇司法所、综治办互通信息,预防并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从而达到讼案件减少的目的,也有效节约司法成本。 (七)让人民陪审员多参与案件审理 基层法院在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时,选择合适的陪审员参与审理相关案件,利用其独特的地位发挥其在案件调解及判后释法的作用。因此,基层法院应立足于工作实际,专门选任村委、社区干部和妇联干部作为人民陪审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注意发挥其工作优势,做相应调解工作和判后释法工作。如一些婚姻家庭、相邻关系、山林田地等纠纷很多经过村一级处理未达成协议才起诉到法院的,而作为社区、村委干部或妇联干部的人民陪审员可能是经手或参与处理过这一纠纷,即便没有参与也或多或少都了解案情,做起工作来方便得多,审判人员利用陪审员掌握的案件情况,与陪审员一起做双方当事人工作更容易促使双方化解矛盾。实践证明,这些人民陪审员在法院审理农民之间纠纷案件中确实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联系基层、服务群众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工作。基层人民法院只有积极践行群众路线,切实增强宗旨意识、服务意识,不断改进司法作风,采取多种方式和途径密切联系群众,不断化解基层矛盾纠纷,达到案结事了,从而有效地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社会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和提供优质的司法服务。 (作者单位:广西灵山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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