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帮他人信用社借款反被拖欠 男子诉还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4-05-09 15:31:01
本网讯(白菊) 出于义气帮别人到信用社借款,怎知事成后对方却不肯返还部分所得款项。近日,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不当得利纠纷,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09年1月14日,周洪才请王建祥帮忙借钱,王建祥遂向镇雄县罗坎信用社借得款项9000元。周洪才拿到这9000元后先后给了王建祥6200元,剩余的2800元却迟迟不肯返还。王建祥遂诉至法院主张周洪才退还余款2800元。 庭审中,经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被告周洪才返还原告王建祥人民币28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损失的人。 责任编辑:
吕东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