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帮他人信用社借款反被拖欠 男子诉还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4-05-09 15:31:01


    本网讯(白菊)  出于义气帮别人到信用社借款,怎知事成后对方却不肯返还部分所得款项。近日,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不当得利纠纷,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09年1月14日,周洪才请王建祥帮忙借钱,王建祥遂向镇雄县罗坎信用社借得款项9000元。周洪才拿到这9000元后先后给了王建祥6200元,剩余的2800元却迟迟不肯返还。王建祥遂诉至法院主张周洪才退还余款2800元。

    庭审中,经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被告周洪才返还原告王建祥人民币28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损失的人。



责任编辑: 吕东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4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