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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石城法院集中清理拖欠抚养费案件见成效
发布时间:2014-04-24 15:02:26


    本网讯(李瑶)  “谢谢法官,经过这次执行以后小孩的抚养费应该不成问题了,相信以后不用法院再来执行了。”4月22日,申请人黄程从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领到执行款后竖起大拇指,对承办法官的执行方法连连称赞。

    2003年4月,申请人黄程与被执行人赖玉经人介绍相识并开始谈婚,2003年8月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于2004年2月12日生育一女孩黄花,后常年分居至今。赖玉于2008年3月起诉至法院要求与黄程离婚,经法院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黄程同意与赖玉离婚;婚生小孩黄花由申请人黄程抚养至18周岁止,赖玉每年支付1200元抚养费,于当年12月20日前付清。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赖玉一直未付小孩抚养费,经多次崔索未果,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承办法官收到案件后到银行查询被执行人赖玉存款,经查询有7800元存款,立即将其账号冻结。随后电话联系赖玉与黄程一同来到法院协商,赖玉表示她并非不想给小孩抚养费,而是认为就算给了他也用不到。承办法官左思右想决定让申请人设立账户专款专存,该笔款项只能用于小孩生活和教育,赖玉这才放心将钱交到法官手中。

    这是石城县人民法院开展涉民生案件集中执行活动中,专项清理抚养费纠纷案件的一个缩影。自2013年12月开展涉民生案件集中执行活动以来,该院集中清理抚养费纠纷案件12起,征对抚养费纠纷案件的特点采取相应的举措,最理想的结果是义务人自动履行,而不是每次都要通过法院的强制执行,否则,矛盾实际上没有得到真正化解。此类案件在诉讼过程中,法官已经通过释法、调解做各方的思想工作,努力化解矛盾,如果案件进入执行程序,说明双方当事人的心结还没有完全解开,此时法官的行为尤为重要,甚至关乎案件执行的成败。情和法一体,思想工作与强制手段并重,查明纠纷症结的实质所在,对症下药,才能做到有效解决,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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