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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未按时发工资 劳动者诉解除合同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4-04-28 09:51:02
本网讯(赵全能) 近期,云南省鲁甸县龙头山中心法庭成功审结了一件由于用人单位未按时发工资,员工要求解除合同的劳动纠纷案件。 原告李珍起诉称,其2010年以来一直在龙头山镇被告李武云开的超市里打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为每月1200元,支付工资的时间为每月29日。合同签订以来,被告一直都按照合同支付工资,但自2012年9月以来,被告不再按时支付工资,到起诉时已经8个月未支付工资,双方遂产生争议。后经劳动仲裁仍然没有得到很好地处理,原告遂诉至龙头山法庭请求判决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 法院审理认为,既然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被告应当按照约定于每月29日支付原告工资,但其已有8个月未支付工资,违反了双方的合同约定,作为劳动者的原告依法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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