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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群众路线的法治价值
作者:晏耀如 发布时间:2014-04-23 11:08:45
“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是十八大对新形势下坚持走群众路线的根本要求。司法工作中的“群众路线”,其实质在于充分尊重人民群众的法律权利,“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 人民法院坚持走司法群众路线,应以树立群众观念为契机,把握民意、汲取民智,不断激发司法为民的动力,用实实在在的服务回应人民群众的期待与关切。司法群众路线蕴含着丰富的法治思想,对于人民法院提升司法公信,拓展社会治理职能具有重要意义。 一、群众路线契合法益位阶排序理念 法治是一个内涵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理性、文明、秩序、正义、效益等诸多社会价值的综合概念。所谓法益位阶排序,是指法律上的正当权益在发生冲突时的利益选择与平衡机制。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确立了人民主权原则。这就意味着国家把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和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根本宗旨,国家的一切权力最终服务于人民。在人民至上价值理念的指引下,群众利益就成为现行法律体系下法益位阶的最高层,其他任何利益都不得跻身其上。 群众路线是我党从山沟沟里带来的“法宝”,经过数十年的丰富和发展,已经逐渐契合了现代法治社会意义上的诸多基本、重要的法理理念。“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群众路线的核心观点即是尊重、捍卫和坚持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坚持人民至上,尊重人民的主体地位,其基本要求是尊重和保障人权,而法律正是人权保护的一种制度安排。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从而将人权保障原则确立为一项宪法原则。 在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党所坚持的群众利益至上的理念,自然而然地转变为法律意义上的法益位阶排序理念。司法群众路线,符合法治理念,也符合司法规律,践行司法群众路线,应当始终贯穿人权保障这条主线,维护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 二、群众路线蕴含人人平等的法理 群众路线蕴含着平等的法学理念。党的十八大决定,在全党深入开展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就是对“作风之弊、行为之垢来一次大排查、大检修、大扫除”,整治“四风”,反对特权。特权是平等的天敌,特权现象与密切联系群众、和群众打成一片的群众路线格格不入。 旗帜鲜明地反对特权,首先就是要打破身份限制,实现人人平等的社会秩序。而这正是法治孜孜以求的目标。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意味着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克服特权现象,要解决思想问题,也要解决制度问题。”要把特权以及反对特权的要求以制度的形式确定下来,形成长效机制,推进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工作的常态化。 三、群众路线蕴含权力制衡的法理 “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是群众路线蕴含的工作方式,也是党的基本领导方法。毛泽东同志在《关于领导方法的若干问题》一文中便指出,凡属正确的领导意见都是从群众中来的。群众路线的该项领导方式,蕴含着以公民权利监督和制约国家权力的法理意蕴。 法治的要义在于,既要充分利用国家公权力去增进社会福祉,切实保障公民权利,又要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防止权力的滥用和腐败,从而确保权力真正“为民所用”。人民群众对公共权力的监督是整个权力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充分发挥人民群众权力监督功能的关键是制度建设这一法治核心。 构建权力运行的公开化和透明化机制,保证权力沿着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运行,防止国家权力异化;完善有助于营造积极监督、敢于监督、有效监督的良好氛围制度,保障人民依法充分行使选举、罢免、建议、检举、揭发、控告、申诉等各项监督权利,拓展和畅通人民群众监督的渠道。不仅是法治建设的关键环节,也是群众路线的应有之义。 四、群众路线蕴含公平正义的终极价值 在现代社会,法律制度作为最富有权威性和强制性的利益调整机制,其内容无非是确立一种公平正义的利益关系,进而言之,就是确立利益的分配机制与矫正机制。具体而言,法律的公平正义主要体现为两个方面:其一,法律对于利益的公平分配,这主要体现为实体法对于权利义务的确认与配置;其二,法律设置处理利益矛盾及利益纠纷的法律机制,以矫正不当的利益关系,这主要体现为诉讼程序法等法律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配置。司法机关的职责就在于通过司法裁判活动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保护人民群众的法律权利。 而群众路线要求我们必须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为人民谋利益;必须维护、保障和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必须尊重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虚心听取群众意见;必须广泛吸纳群众智慧,不断完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使之最大限度地反映和符合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这其中,当然包括建立一种理性的法治社会秩序,也当然包括通过司法裁判活动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 总之,群众路线和法治思维不仅不矛盾冲突,反而密不可分。群众路线背后蕴含的诸多法理均契合了法治的价值追求,法治是群众路线的应有之义。在法治社会建设的大背景下,群众路线和法治的融合,正在成为大势所趋。要使中国道路越走越宽广,回答好“窑洞对”提出的问题,跳出“兴亡周期率”,就必须把群众路线和法治思维更好地结合起来,推动群众路线的法治化和国家各项工作的法治化,从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出发,提高法治自觉,从而将群众路线落到实处。 (作者单位: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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