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王金梅) 新疆裕民县人民法院受理一起土地经营权转让合同案件,因申请人王某承包被执行人周某的土地,签订了五年合同,因双方存在分歧,通过诉讼王某要求提前解除土地承包合同,被执行人周某返还剩余承包费。经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承包费121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同时,周某起诉王某返还因种地给王某使用的水泵,启动箱及电缆线,两案因双方当事人互不相让两案均已判决方式结案。判决生效后,双方均申请执行。两起互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经法院立案审查后受理。
由于两案互为被执行人,案件在审判阶段时双方态度坚决分歧较大,执行阶段执行员作了大量工作,王某所要返还的电缆线长度不够,水泵也是损坏后修好的,周某只给付了100000元,剩余21000元要求王某将原物恢复原来新旧程度才肯给付。执行员通过一下午的时间,逐个攻破,王某最终作出让步,放弃申请的1000元,只申请120000元,周某依然不依不饶,要求电缆线不能有接口,必须是新的,水泵也要新的。最终执行员调解周某同意给付120000元承包费,接收王某返还的所有物品。一直无法执结的互为“被执行人”的两起案件,最终得到圆满解决,双方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两个“互为被行人”案件均已自动履行的方式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