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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后”打工仔乘老板熟睡偷4800元获刑半年
发布时间:2014-04-22 11:47:09


    本网讯(黄卓鑫 廖冬瑜)  因平时工作辛苦,又自认为待遇不好,“96后”打工仔为获取钱财心生歹念,趁老板熟睡之际盗窃现金4800元,并将赃款大肆挥霍一空。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该案,依法认定被告人王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王捷退赔的人民币四千八百元返还被害人陈汉收。

    被告人王捷是受雇于陈汉收的工人,两人同住在贵港市港北区西江农场育才路214号出租屋。2013年4月8日20时许,被告人王捷趁陈汉收熟睡之机,将陈汉收放在裤带中的1个内有现金人民币4800元、身份证等物品的钱包盗走,尔后王捷将盗得的现金用于个人开支,将钱包及包内的其他物品丢弃。事后,在陈汉收的追问下,被告人王捷承认了盗窃的事实,并于2013年7月20日跟随陈汉收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捷的家属代其退赔陈汉收的经济损失人民币480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在庭审过程中,法院了解到,王捷家中有父母和一个弟弟,父母均是只有小学文化的农民,外加其性格内向,平时与父母的交流比较少。王捷初二辍学后到贵港打工,因收入微薄,一时起了贪念,才走上犯罪道路。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捷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捷实施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对指定辩护人提出的王捷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以及王捷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法院予以采纳。

    结合庭审查明被告人王捷的成长经历,法院认为,其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与其缺乏家庭关爱和教育,过早脱离学校,没有形成正确的是非观念,法制意识淡薄有关。希望王捷能吸取教训,诚心悔改,掌握一技之长以谋生,将来做一个对父母孝顺、对社会有用的良好公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文中涉及未成年人姓名为化名)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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