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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车撞死独生子 车辆挂靠单位被判连带赔偿
发布时间:2014-04-17 15:42:53
本网讯(周军 向红卫) 俗话说,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骑电动车的刘某在行车路上与货车碰撞发生事故,花季青春被扼杀于车轮底。悲痛欲绝的失独父母将肇事司机、肇事车辆挂靠公司及保险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24万余元。 近日,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此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进贤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120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湖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95668.40元;由被告黄金才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3917.10元(含已付2000元),被告南昌市桃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3年11月24日11时10分许,被告张国平驾驶的重型厢式货车由鄱阳沿205省道往弋阳县漆工镇方向行驶,驶至205省道弋阳县曹溪大酒店门口路段时,与相对方向由受害人刘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受害人刘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张国平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黄金才垫付了赔偿款2000元,余款未予赔偿。此后,双方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241674.50元。 另查明,该重型厢式货车的实际车主是被告黄金才,被告张国平系其雇员,被告南昌市桃胜公司系该机动车挂靠单位。该重型厢式货车于2013年8月27日零时起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进贤保险公司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青山湖保险公司分别投保了为期一年的交强险及赔偿限额为300000元的第三者责任商业险,但未保不计免赔险,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应扣减20%的免赔率。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刘长海、马莲英的近亲属因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损害死亡,被告张国平按事故责任划分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因其系雇员,其赔偿责任依法应由其雇主被告黄金才承担,被告桃胜公司作为挂靠单位,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又因被告黄金才所有的机动车依法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故其赔偿责任依法应由被告进贤保险公司和被告青山湖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先行分别承担,但未投保不计免赔部分应由被告黄金才承担,并由被告桃胜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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