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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工饮酒过度死新房 房主与同饮者判担责
发布时间:2014-04-21 08:50:38
本网讯(覃识渊 韦瓞绵) 夫妻俩人辛苦操劳,省吃俭用终于买到房子,因高兴而盛情邀请维修工吃饭,醉酒后又好意让其留宿,不料维修工却因饮酒过度,死在新房中。近日,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的依法审理了这起生命权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谭晨荣、兰艳、覃应山赔偿原告莫晓冬、韦胜利经济损失共计44554.8元。 谭晨荣、兰艳夫妇在县城做点小本生意,每天起早贪黑,辛苦操劳,日子过得还算宽裕。为了有真正的“根”,夫妇俩经商量,把平日里省吃俭用存下的30万,咬着牙在环江某小区内买了套商品房,于2013年10月初刚刚入住。 2013年10月12日,因家里的电视出了故障,谭晨荣便叫韦天选过来帮忙修理。为了答谢,夫妇二人更是邀请韦天选留下来吃饭,随后,谭晨荣又打电话邀请了妹夫覃应山。 当晚22时许,谭晨荣见韦天选喝得差不多,随即叫开三轮车的表弟谭勇过来送韦天选回家,然韦天选不肯,说要休息一下,便直接躺倒在客厅沙发上。谭晨荣夫妇见此,便拿来毯子帮其盖上,在送走谭勇、覃应山后,夫妇两人也回房休息。然第二天凌晨6时许,谭晨荣夫妇去叫醒韦天选时,却发现其已经死亡,两人慌乱,急忙打电话给覃应山,覃应山得知情况后随即报了警。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死者韦天选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熟知自己的身体健康状况并预见到过量饮酒可能产生的危险后果,故对自己酒后死亡的后果,死者本人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谭晨荣、兰艳作为饭局的组织者,共同邀请韦天选在家中吃饭,喝酒时,应当认识到过量饮酒会致人损害的结果,后夫妇俩出于好意将酒后的韦天选留宿自己家中,虽然留其在沙发上睡觉并盖了被子,但未对酒后的韦天选的健康安全尽到善良管理人应有的谨慎、照顾、帮助、救护义务,最终导致韦天选酒后因得不到及时有效救治而死亡,其过失行为与韦天选死亡之间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故因对韦天选的死亡共同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同时认为,被告谭晨荣、覃应山作为同桌饮酒者,亦当知道过量饮酒的危险后果,在与韦天选饮酒时,未尽到劝诫、注意义务及救护责任,致使韦天选酒醉后因得不到及时救治而死亡,被告谭晨荣、覃应山的行为与韦天选死亡之间亦有一定因果关系,故因对韦天选的死亡共同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且不影响谭晨荣、兰艳作为饭局的组织、留宿者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综上所述,在本案中,被告谭晨荣、兰艳、覃应山共同赔偿原告莫晓冬、韦胜利因韦天选造成的死亡赔偿金(含韦胜利抚养费51392元)428472元、丧葬费17076元,共计445548元的10%,其中被告谭晨荣、兰艳共同赔偿7%即31188.36元,覃应山赔偿3%即13366.44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据此,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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