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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承包商擅自变动材料和工艺致水污染领刑
发布时间:2014-04-17 11:43:53
本网讯(汪次安 刘永杰) 4月17日,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向媒体通报称,该区盛兆矿业有限公司选矿厂两承包商擅自变动生产材料和工艺,造成北江河水严重污染。日前,该院一审以环境污染罪,判处被告人郑辉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被告人邓仁加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2012年11月,被告人郑辉雄、邓仁加共同承包曲江区盛兆矿业有限公司选矿厂,两人承包后未按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规定要求,擅自变动生产工艺和材料,将审批允许加工铜硫矿的工艺,变更为加工硫铅锌矿,并在生产过程中,利用车间摇床底下的塑料暗管将含铅污染物的生产废水通过厂外管道直接偷排进北江河,造成北江河水严重污染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使国家遭受经济损失40多万元。 曲江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郑辉雄、邓仁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进入北江河内致环境严重污染,并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郑辉雄归案后能认罪,有悔罪表现,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邓仁加,属立功,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据此,该院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 据悉,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后,该院首例以污染环境罪作出的刑事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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