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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人团伙一条龙制售假烟均领刑罚
发布时间:2012-11-19 09:26:25


     本网讯(通讯员 贾亚妮)   2012年11月16日15时,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张钦煊等九人生产、销售假烟一案,九人均领刑罚。

    2012年年初,被告人张钦煊先后在平乐租下五个假烟生产、包装车间,随后安排被告人吴纯洁负责管理安良街50号假烟包装车间,聘请被告人谢福松负责管理马渭假烟硬盒包装车间、仓库,聘请被告人梁耀、周孝伟负责假烟运输,聘请被告人康连宏负责操作烟机,聘请被告人吴建雄负责所有成条假烟外包装,聘请梁强、陆均、刘福华、吴秋恋、蔡顺珍、黄兰芬、黄孟芬等人(七人均另案处理)为工人。被告人陶炳平在明知张钦煊生产假烟而将养猪场出租给其作为烟丝配料场所。2012年2月份各假烟车间开始运作,生产假冒的软盒南洋双喜、硬盒南洋双喜、双喜(经典1906)、硬盒白沙、软盒广州双喜等十八种品牌的香烟。

    2012年4月12日,平乐县公安局从各假烟生产车间及被告人张钦煊、周孝伟运输假烟到广州途中的货车上共查获成品假烟8347.6条,经评估价值人民币807746元;散支香烟2377500支,经物价评估价值人民币831164.80元;已配好香精的烟丝4250公斤,经物价评估价值人民币151597.50元。

    被告人梁耀、谢福松在归案后,向公安机关提供犯罪线索,并协助抓获其他被告人。

    平乐法院经审理后判处被告人张钦煊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黄其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被告人吴纯洁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被告人康连宏、谢福松、吴建雄、周孝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梁耀、陶炳平被判处缓刑。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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