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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沙雅法院还死者公道确保“同命同价”
发布时间:2014-04-11 16:07:57


    本网讯(通讯员 鲁雪琴 阿布力克木沙迪克)  一场车祸命陨两人,不同户口性质,两种赔偿标准。沙雅法院受理此案后,经过公开审理,驳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分公司提出的不合理诉求,最终死者吐某家属获赔23万余元。

    2013年9月12日,吐某骑着自家的两轮摩托车载着好友艾某在行驶过程中与一辆机动车相撞,事故致吐某与艾某当场死亡。经沙雅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认定吐某与机动车主王某负同等责任。保险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称吐某是农业户口,死亡赔偿金和生活费均按农业户口标准进行赔偿,而一同死亡的艾某却按非农业户口标准进行赔偿,即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收入17921元计算。

    一同死亡的两个人,因户口性质不同,对于城市人和农村人的死亡赔偿金额相差如此之大,吐某家属无论如何不能接受,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受理案件后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吐某家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应受法律保护。机动车主王某与事故中死者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应各承担责任50%,王某的车辆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的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吐某家人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未成年儿子的生活费、丧葬误工费、交通费、摩托车损失费等,共计236952.84元。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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