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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借“相亲”骗彩礼 父女合伙骗婚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4-04-11 13:18:20


    本网讯(周虹 费晖)  近日,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采用骗婚来骗取彩礼的诈骗案,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何秀有期徒刑四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何家元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何秀、何家元系父女关系。被告人何秀因缺钱花,想通过相亲收取礼金牟取钱财。2013年6月5日,通过媒人的介绍,被告人何秀、何家元父女与被害人胡某父子在江西省赣州市见面。见面后,经过商议,被害人胡某拿出52000元现金交予被告人何家元、何秀作为彩礼,被告人何秀将其中的18000元交给赣州的媒人。当日,胡某父子带着被告人何秀、何家元返回奉新家中,被告人何家元、何秀又以亲戚不能前往喝喜酒等理由要求胡某再给付10000元,胡某表示同意。

    次日,被告人何家元提出要回兴国县,被害人胡某拿出10000元现金交予被告人何家元,被告人何秀要求与胡某一同将被告人何家元送回兴国县,胡某应允。当日,被告人何秀、何家元与胡某一同到达赣州市兴国县火车站旁的一饭店后,被告人何秀编造理由逃走,并电话告知了被告人何家元其已携款逃跑,之后被告人何家元亦找借口逃离。2013年8月3日,被告人何家元被公安人员抓获,同年8月5日,被告人何家元主动提出并协助公安人员将被告人何秀抓获。胡某与被告人何秀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

    法院认为,被告人何秀、何家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借婚姻为名骗取他人钱财62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何秀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何家元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何秀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何家元到案后,主动协助侦查人员抓捕同伙何秀,应认定其具有立功表现,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何秀、何家元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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