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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粮油总公司原老总贪贿310万获刑16年
发布时间:2014-04-04 16:52:05


    本网讯(晓宇 尚东娜)  河南省粮油工业总公司原总经理夏富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235.1万元、收受他人财物75.495万元,并用部分赃款在山东日照购买海景房和门面房。日前,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维持了一审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六年、涉案赃款170.595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的判决。

    被告人夏富恩,男,56岁,正处级,1998年8月至2003年3月任河南省粮油工业总公司总经理、河南省粮工粮食储备库主任,2003年3月至2007年10月任河南金鼎粮食集团总经理、党委副书记。

    法院审理查明:2000年至2006年,被告人夏富恩利用职务便利,在购买郑州市金水区某住房时,由豫良建筑安装公司负责人董某为其支付按揭房贷61.4950万元,装修费9万元,夏富恩为董某承包粮库工程时提供帮助;收受中牟县某局职工乔某5万元,为其在收购小麦业务中提供帮助。

    2000年,河南粮油工业总公司在山东省日照市以138万余元购买了海曲路某商业用房一处,并花费120.9万元用于装修。2004年3月份,该房被以356万元的价格转卖。夏富恩用其中130万余元为自己在日照市金海岸花园购买海景别墅一套,剩余款项购买日照大学城一门面房,并出租获利。后因检察机关调查此事,夏富恩担心事情败露,称房屋转让,并个人出资140万元转到河南粮油工业总公司账户。

    另查明,夏富恩在办案机关调查他人案件过程中,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并退缴赃款30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夏富恩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和受贿罪,应数罪并罚,鉴于案发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并且积极退赃,法院遂依法对其作出一审判决: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夏富恩有期徒刑十一年;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涉案赃款170.595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不服判决上诉至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维持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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