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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多次以他人身份证恶意透支信用卡领刑
发布时间:2014-04-01 15:46:21
本网讯(徐双桂 张丽) 宜春一男子为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多次利用别人的身份证,伪造单位职工及收入证明,进行恶意透支,最后落入法网,后悔莫及。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张春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0元。 2010年上半年,甘某将其身份证原件和其丈夫蔡某的身份证复印件交于被告人张春帮其办理低保。被告人张春伪造两人为其单位职工及收入证明,于2010年7月12日以蔡某的身份向中国农业银行宜春市分行申请人个人双币种金卡,信用额度为1万元,截止报案日(2012年6月6日)透支本金9978.21元;于2010年7月28日以甘某的身份向中国农业银行宜春市分行申请人个双币种金卡,信用额度为1万元,截止报案日(2012年6月4日)透支本金1万元。 2009年,梁某将身份证复印件交给被告人,要其帮办信用卡,被告人伪造梁某为其单位职工及收证明,于2009年9月29日以梁某的身份向中国农业银行宜春市分行申请人个双币种金卡,信用额度为2万元,办好卡后被告人并未告知将卡交给梁某,而是私自使用,截止报案日(2012年6月4日)透支本金19589.9元。后被告人于2010年多次以别人的身份证办理了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 截止案发之日,被告人恶意透支39075.46元,并且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诈骗数额为59435.28元。 2012年8月17日,被告人将透支本金及利息共计133351.73元全部还清。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并且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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