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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车工失手刮伤车 车主强索万元“挂红费”被判敲诈
发布时间:2014-04-03 11:08:56


    本网讯(余志刚)  河池市金城江区拔贡镇一村民看到自己新买的面包车被洗车工碰撞刮伤,在双方协商赔偿未果后,便组织人员强行要洗车场支付挂红费10080元。4月1日,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敲诈勒索案,并当庭作出宣判:被告人覃志永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13年8月28日14时,被告人覃志永驾驶自己刚买的一辆五菱宏光牌面包车桂MM730X号面包车到河池市金城江城区“好莱登洗车场”洗车。十五时许,被告人覃志永来提车时,发现自己爱车左前部被撞破损刮伤,当了解到是洗车场洗车工莫丘泊车移位碰撞造成后,便要求洗车场赔偿一部同样品牌的新车,自己补偿5000元,遭到洗车场老板蒙某的拒绝。于是,被告人覃志永便打电话叫自己的堂弟覃志水带几个小弟来帮忙索要赔偿。半小时后,覃志水便带着莫某某、韦某、黄某某、陈某某等五人赶到“好莱登洗车场”,莫某某上来就对洗车工莫丘扇了一巴掌,几人威胁到如不赔偿到位,就对肇事者“修理”一下。

    洗车场蒙老板怕自己员工莫丘受到伤害,于是答应赔偿。经双方协商,由“好莱登洗车场”支付10080元挂红费给车主覃志永。随后,蒙老板在覃志水的陪同下到银行取出1 万元并再打一个80元的小封包交给被告人覃志永。尔后,覃志永拿该车到修理厂维修,支出修理费1100元。

    次日,洗车场老板蒙某到公安部门报案。2013年9月8日,被告人覃志永在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后,被告人覃志永赔偿了受害人蒙老板经济损失8000元,获得了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覃志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被害人蒙某员工损伤自己新车为由,组织他人采用威胁、恐吓和要挟的手段强行向其索要“挂红费”1008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巳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案后,被告人覃志永赔偿了受害人经济损失8000元,获得了谅解,并且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可依法给予从轻处罚。综合案件情况,法院于是作出了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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