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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车辆贬值 车主起诉索赔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4-03-13 16:19:34


    本网讯(程海港 张华)  太康居民韩女士的轿车在一起交通事故中被撞毁,造成了车辆的贬值,韩女士遂将被告车主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及车辆修理费、 鉴定费、贬值损失费等共计21万余元。3月11日,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方分别赔偿原告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一万余元,车辆修理费、鉴定费11万余元,车辆贬值损失费8万元。

    审理查明,2013年8月27日21时20分许,被告张发驾驶皖C02739号重型货车沿106国道太康段由西向东行驶至毛庄镇段庄铁路西侧时,与同向行驶由石卫华驾驶的豫A0888N号轿车相撞(车主系韩女士),乘车人胡女士受伤,该事故经太康县公安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发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胡女士随即被送往太康县人民医院治疗,共住院28天,花医疗费6914.53元。

    在审理期间,经原告韩女士申请,依法委托河南旧机动车鉴定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对豫A0888N号轿车因事故造成的车辆维修费用和车损后造成的贬值损失进行鉴定,经鉴定,豫A0888N号轿车因事故造成的维修费用和贬值费用分别为117106元、80000元。

    另查明,被告蚌埠市众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是皖C02739号重型货车的挂靠公司,该车实际所有人为被告张发。该车在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商业保险,(保险期间分别为自2012年10月9日零时起至2013年10月8日二十四时止和2013年4月27日零时起至2013年4月26日24时止)。

  法院认为,太康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对该事故的认定程序合法、事故责任划分适当,被告张发及其车辆挂靠的蚌埠市众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对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应首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轿车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贬值损失,因在保险合同免除条款中明确约定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所以该损失应由被告张发和其车辆挂靠的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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