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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则案例中看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形
作者:袁银保   发布时间:2014-04-02 15:19:01


    【案情】

    某市邮政局上世纪九十年代在当地各村委会均设立了代办点,王某从1997年起在其中一代办点担任投递员工作,同时负责揽收当地群众存款。2007年年底,某市邮政局在各村委会办公地点贴出书面告示,撤销了其下属所有的代办点,同时宣布终止代办员的工作。2008年3月,某市邮政局根据国家政策拆分为市邮政局和市邮储银行。但2008年后,王某仍利用邮储银行名义向当地百姓揽收存款,将少部分存款存入银行,大部分自己挪用。至2011年12月,王某已将储户30多万元存款未存入银行,私自挪用。后因王某无力偿还储户存款,储户遂将邮储银行诉至法院,要求其归还存款。

    【分歧】

    对于邮储银行应否承担储户损失,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2008年后,王某已不是邮储银行代办员,其无权以邮储银行名义向当地百姓揽收存款,邮储银行对其行为事后也未追认,故王某行为属无权代理,储户损失应由王某自行承担。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其行为法律后果应由邮储银行承担,故邮储银行应承担储户损失。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2007年年底,某市邮政局在撤销代办点时,仅在村委门口张贴了公告,未做其他工作。而根据2008年2月1日中国银监会公布的《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已撤销农村信用代办站案件风险提示的通知》,相关金融机构应“除采取公告形式外,还要发挥村委会密切联系村民的作用,确保每一户村民知晓”,并“重新与债权人、债务人当面核对存贷款等业务,不留后患”,认真落实撤销代办点的相关工作。但某市邮储银行并未根据这一通知要求开展相关工作,导致2008年后王某仍利用邮储银行名义向当地百姓揽收存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故本案纠纷中,虽然王某没有代理权,但却因邮储银行的过错,使当地群众有理由相信王某有代理权,故王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其行为法律后果应由邮储银行承担,邮储银行应承担储户损失。

    (作者单位: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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