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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父向公公借钱擅自将钱还给儿媳被判无效
发布时间:2014-04-02 09:09:37


    本网讯(晏耀如)  未经债权人授权,债务人将钱还给债权人家庭成员的行为应无效。近日,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被告王文成擅自将钱还给原告覃业彦儿媳的行为无效,判决王文成偿还覃业彦借款20000元及利息。

    原告覃业彦与被告王文成系儿女亲家关系,王文成因买地皮建房缺少资金,于2008年1月向亲家覃业彦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1万元的利息为每年1000元。2011年,王文成擅自将借款本息还给了覃业彦儿媳,亦即自己的女儿王晓红。此后,原告覃业彦向被告王文成催收,被告王文成却以该款系原告家庭共同财产,其儿媳王晓红系其家庭成员,有权收取还款为理由,主张债务关系已经消灭,拒绝给付。

    覃业彦无奈之下向石门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法追加王晓红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石门法院经审理认为,家庭共同财产是指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共有财产,对财产所有权是家庭成员共有还是个人所有,必须根据财产是为家庭成员共同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所取得,还是家庭成员中的某个人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所取得来认定。本案中,被告王文成及第三人王晓红无证据证明原告的出借款项系家庭共同财产,故应认定该借款属于原告覃业彦的个人合法财产。

    法院同时认为,合同之债具有相对性,第三人王晓红只有在原告覃业彦授权委托的情况下才能代为收取还款,而本案中,第三人王晓红并无覃业彦的授权,因此无权代为收取被告王文成的还款,故原告覃业彦与被告王文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并未消灭。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法院遂判决被告王文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覃业彦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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