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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查阅公司账吃“闭门羹”诉求知情权获准
发布时间:2014-04-01 09:47:36


    本网讯(刘先迪)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财务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却吃“闭门羹”,遂诉至法院要求知情权。近日,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对原告李力与被告江西钜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江西钜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五日内将2010年6月至2013年12月的财务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提供给原告李力查阅。

    2010年6月1日,原告李力出资10万元、钟光荣出资50万、王军文出资100万,注册成立了江西钜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后,钟光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王军文、李力任监事。公司成立不久,李力因病长期入院治疗,公司的经营管理均由钟光荣、王军文负责。因公司一直未分红,2012年1月,2013年6月,原告两次要求被告公司分红,被告均以经营困难未盈利予以拒绝,2013年12月9日,原告向被告公司发出书面通知书一份,要求查阅公司自设立时起至2013年12月的全部财务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被告又予以拒绝。

    被告江西钜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辩称,原告在公司成立后,一直未参与公司经营,其无权查阅财务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且原告另外与他人也注册了公司,其查阅账目存在不当目的。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原告李力系江西钜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备案的股东,当然有权查看该公司的财会账,且原告作为公司监事,依法享有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经理执行职务等权利,故对原告要求查阅江西钜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财务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李力查阅公司财务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有不正当目的,但其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故法院对其辩解意见不予采信。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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