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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欠债不还 债权人诉求提前计息被驳
发布时间:2014-02-27 08:46:37


    本网讯(叶青华)  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如果双方约定了利息,或者没有按照约定按期归还的话可以诉请支付利息,但计算利息应以实际借款日起算。近日,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进行宣判,一审判决被告王享伟偿还原告康志成借款29000元及利息(从2013年4月28日起算),驳回原告要求被告从2013年4月1日起算利息的诉讼请求。

    2013年4月28日,被告王享伟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29000元,约定利息按银行借款利息计算,从2013年4月1 日起计算利息。并于当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条,承诺在2013年9月25日前还清本息。借款到期后,因被告未还借款,原告为此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原告康志成提供借款给被告王享伟,被告为此出具借条,双方的意思真实表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负有偿还借款的义务。被告未按约定归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归还借款的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9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因原、被告对支付利息有约定,同时该约定不违背法律,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按银行借款利率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应以实际借款日开始计算。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国家的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原告要求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亦有法律依据。为此,一审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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