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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睡梦中从床上跌下致死获赔十余万
发布时间:2014-03-26 09:28:47


    本网讯(和贵平 苗滋滨)  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被保险人去外地出差,晚上住宾馆睡觉时,意外从床上跌下受伤致死,其亲属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则以自身疾病病发致死拒赔。2014年3月24日,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法院对此起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依法作出判决。

    家住修武县的村民冯秀军在1991年与程丽登记结婚,并生有两女一男。2011年7月份,冯秀军在焦作体检中心进行体检,彩超检查为双肾囊肿,多系先天性肾脏发育异常。而心电图、经颅多普勒等项目检查均未发现异常。2012年4月份,冯秀军公司的老板张利平作为投保人,以冯秀军作为被保险人在焦作保险公司处投保,购买2份套餐保险,保险期间为2012年4月18日至2013年4月17日。保险人承保的险种为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以及附加意外伤害住院补贴医疗保险,保险的限额每份为:意外身故、残疾、烧烫伤保险金额为5万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每份为3000元;意外伤害住院补贴医疗20元/天。

    2012年7月,冯秀军与公司同事柳红伟等一起到山东考察学习,入住在山东曲阜一家宾馆,柳红伟与冯秀军住同一房间。2012年8月24日24时左右,冯秀军在睡梦中突然从床上跌倒在地,柳红伟听到响动后随即拨打120,冯秀军被送往曲阜医院进行治疗,并于2012年8月25日转入济宁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经当日全脑血管造影,未见冯秀军有动脉瘤及血管畸形。2012年9月8日,冯秀军经治疗无效死亡。医疗机构分析死亡原因为:1、呼吸循环衰竭,2、蛛网膜下腔出血、脑疝。冯秀军在济宁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期间,共支出医疗费42429元。

    冯秀军死亡后,其妻子程丽及两女一子向保险公司索赔,但公司则以被保险人自身疾病致死为由拒绝赔付。2013年3月,冯秀军的妻子程丽及其子女以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向焦作市解放区法院提起诉讼。

    解放法院经审理认为,死者冯秀军在宾馆房间摔倒受伤住院,该摔倒的事实应当不是冯秀军的本意,是突发的、非本意的,而保险公司作为专业的保险机构,并未举证证明冯秀军的摔倒是由于自身疾病导致的,据此可以认定冯秀军的摔倒为意外伤害事故。在冯秀军死因问题上,保险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冯秀军在2011年7月8日至2012年8月24日事故发生期间患有严重自身疾病,故此不能认定冯秀军所患蛛网膜下腔出血就是因自身疾病所致而非由于摔倒这一客观事件所致。因此,可以认定冯秀军的死亡系由其意外摔倒这一客观事件造成,程丽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诉讼请求成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之规定,解放区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向程丽及其子女支付被保险人冯秀军的身故保险金100000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6000元、意外伤害住院补贴医疗费280元,共计106280元。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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