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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一男子冒领前妻房租被告上法庭判返还
发布时间:2014-03-13 15:18:28


    本网讯(陈忠)  男子邓新荣与妻子刘丽萍离婚后,夫妻名下的房屋归女方所有。但邓新荣在离婚后收取房屋租金拒绝给付女方。刘丽萍得知租金情况后向邓新荣催讨未果,遂诉至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2013年6月26日,刘丽萍、邓新荣因夫妻感情不和经调解自愿离婚,夫妻名下位于某处的房屋一套归女方刘丽萍所有。同年6月27日,房屋承租人将2013年6月26日至2013年9月26日的房屋租金4000元汇至邓新荣开设的某银行账户。7月29日,刘丽萍以邓新荣拒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申请强制执行。经法院执行,2013年9月13日,位于某处房屋所有权人变更为刘丽萍。

    法院审理后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确认了位于某处的房屋归刘丽萍所有,该房屋所有权自2013年6月26日起归刘丽萍所有,承租人把2013年6月26日至2013年9月26日的租金4000元支付给邓新荣,邓新荣理应返还给刘丽萍。邓新荣未返还给刘丽萍,属不当得利,刘丽萍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法院判决邓新荣返还给刘丽萍的房屋租金4000元。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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