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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借贷四百万未偿还 担保方追偿获垫付款
发布时间:2014-03-06 09:43:58
本网讯(覃木熠 韦京辰) 一公司向银行借款后不还,银行为此要求担保方承担保证责任归还借款。本想通过担保获取80万元保证金的担保公司成为了“冤大头”担保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向被担保方行使追偿权,要求借款公司承担还款义务。日前,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原告广西锐意公司与河池市礼来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追偿权纠纷,经法庭调解,担保公司与被担保公司达成调解协议,担保公司收回垫付的330万元款项。 原来,被告礼来公司因资金融通需要向银行贷款,委托原告锐意公司作为其贷款的保证担保,原告锐意公司同意。2012年7月31日,原告锐意公司与被告礼来公司签订《委托保证合同》。同日,被告礼来公司亦同意为原告锐意公司提供反担保,双方签订《反担保保证合同》。 2012年8月1日,被告礼来公司与银行签订《人民币借款合同》,合同主要约定银行向被告礼来公司贷款人民币肆佰万元整;贷款期限自2012年8月1日起至2013年8月1日止;月利率为8‰的固定利率;付息方式为按月支付;逾期偿还贷款的按照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利息;贷款本金于贷款到期日一次还本。同日,原告锐意公司与该银行签订《保证合同》,合同主要约定原告锐意公司为贷款给被告礼来公司的贷款人民币400万元提供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该贷款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以上借款及保证合同均签订后,银行于2012年8月1日,通过转账的方式贷款给被告礼来公司贷款人民币400万元整。被告礼来公司依约将人民币80万元保证金支付给原告锐意公司。 2013年7月22日,被告礼来公司收到原告锐意公司于同日出具的贷款到期提示函。后因被告资金出现问题,原告为其向银行归还本金为3858748.25元,罚息为44347.99元,复利为172.61元。因被告迟迟未还款给原告,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遂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之间债权债务明确,矛盾纠纷较小,且双方对还款情况均无异议,只是对归还时间有所分歧,经法院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原告锐意公司与被告礼来公司共同确认:扣除原被告合同约定的原告应返还给被告的保证金人民币80万元后,礼来公司尚欠锐意公司代其偿还银行的贷款本金及罚息、复利以及逾期还款违约金、追索被告还款损失费用等共计人民币330万元,被告礼来公司定于收到调解书之日起一个星期内偿还30万元给原告锐意公司;余款于2014年6月30日清偿完毕;原告锐意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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