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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一智力残疾男子盗窃五千多元被判缓刑
发布时间:2014-03-14 15:08:32


    本网讯(郭疆卫)  今年26岁的李波,虽患有三级智力残疾,但在精神状态正常时曾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共计5200元。2014年3月1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决李波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13年10月26日18时许,李波在雇主聂永胜家干完活后换衣服,无意间看见房间衣柜里有件夹克衫的口袋里放着钱,趁屋里无人,随手拿走2000元现金。2013年10月27日13点左右,李波在木垒县海洋宾馆碰见熟人何刚,两人便在何刚住宿的房间喝酒。期间,何刚自爆身上装有3200元现金,李波知悉后,遂起盗窃之心,趁何刚酒醉熟睡时,先后两次窃取何刚放在裤子口袋中的现金共计3200元。

   10月28日,李波在得知失主报案后,主动来到当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其家属也将被偷的钱款分别退还失主。经司法鉴定,李波虽属边缘智力,但本症不影响其在作案中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应对盗窃事实负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李波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家属已将赃款退还失主,挽回了失主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案件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照法律规定作出如上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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