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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服刑未满监狱砍伤“仇人”被加刑
发布时间:2014-03-13 15:05:28


    本网讯(易晖)  近日,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服刑人员故意伤害案。

    被告人刘金于2011年4月12日因犯故意杀人罪被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现在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

    2013年7月7日上午,在雁南监狱三监区生产车间,被告人刘金因对生产任务安排不满,同组长王某发生了争执。事后刘金觉得王某以前曾为生产琐事打过自己,今天又欺负自己,于是怀恨在心。此时,隔壁工位的服刑人员胡海云用一把自制刀在切西瓜,切完后,顺手将刀放在一个塑料桶内。被告人刘金便趁人不注意,将刀拿来藏到自己工位的部件下,准备伺机持刀报复被害人王某。

    约10时许,被告人刘金看见被害人王某从自己的工位旁经过,便将刀拿出,将刀藏在左腋下,尾随被害人王某至车间打开水处(尾随距离约60米)趁被害人王某在弯腰接开水时,被告人刘金抽出刀,对着被害人王某的后脑部连砍两刀。致被害人王某头后枕顶部头皮裂伤二处,经鉴定被害人王某的损伤程序为轻伤。

    为维护监狱正常监管秩序,衡阳市蒸湘区法院积极与雁南监狱、区检察院协商,决定在监狱里对此案进行公开审理,并组织了服刑人员进行旁听。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金在前罪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一审宣告判处被告人刘金犯故意伤害罪,在已获刑罚的基础上,再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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