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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张述元接受中央媒体网站网络访谈
发布时间:2014-03-12 13:50:00
张述元回答网友提问。朱丹钰 摄 本网讯 3月10日19时,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新闻中心组织中国人大网、人民网、新华网、中国网等12家网站,联合举办主题为“司法为民与司法公开”的网络访谈。4位来自法院系统的全国人大代表——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述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许前飞、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坚、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罗殿龙与网友在线交流。 [法制网] 各位网友,黑龙江高院“五全”调解模式应当说是业界内调解工作的一大特点,我们也知道调解是人民法院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的重要手段之一,请问张院长能否结合具体案例为大家解读一下,我们的“五全”调解工作模式与传统调解方式有哪些区别?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张述元] 首先感谢广大网友对法院工作的关心,网友提的关于调解问题提的很好,在回答问题之前,我也想说一说,我听到的对周强院长今天下午所做的工作报告的简要的评价。我是黑龙江人大代表,报告一结束有不少代表,都给我谈对周强院长工作报告的评价。他们说的最多的就是大家认为工作报告,站位高、理念新、篇幅短、容量大,应该说是充分体现了习总书记一系列工作讲话精神,体现了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都体现了人民的期盼,感觉报告非常精彩,报告里面也提到了司法调解问题,网友提到黑龙江高院我们探索的“五全”调解模式。 诉讼调解是人民法院选择解决纠纷的一种审判方式,与判决相比,在降低诉讼对抗程度、节约诉讼资源、减少诉讼成本等方面具有独特优势,更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我们坚持依法、自愿调解原则的司法底线,在以往调解方式的基础上,总结推出了“五全调解”模式,就是全员、全流程、全领域、全系统和全社会联动的调解工作机制,主要是突出了一个“全”字,比如在全员调解上,把调解工作的主体从承办法官拓展到合议庭、审判长、庭长、院长。而全流程调解,就是从立案到裁判各诉讼阶段,从庭审前到庭审后各诉讼环节,都开展调解工作,层层衔接,环环相扣。 如果说,“全”是“五全调解”的方式,那么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就是 “五全调解”的内核。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一方面讲求调解质量,看案件调解后,义务人能否自愿完全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面讲求调解效果,判决效果好的,当判则判;调解效果明显优于判决的,当调则调,科学处理好调解与判决的关系问题。 从这两方面出发,我们结合黑龙江省省情,充分考虑群众的司法需求,确定了9类案件适用“五全调解”,如对法律规定不明或法律边界不清楚,导致法律适用上存在一定困难的案件;对案情复杂、当事人情绪严重对立、且难以形成证据优势的案件;对判决后难以执行的案件等,提倡法官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选择以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如在我们审理的国家对小煤矿实施调整政策引发的系列诉讼案件中,按政策规定,涉案矿主的建矿投资损失不予补偿,矿主们很难理解。而上世纪签订的涉案煤矿承包合同的效力认定,现行法律又没有明确规定,适用法律上存有障碍。在双方当事人都表达出了调解意愿后,我们采取了全员、全社会联动调解,争取到相关部门的支持,圆满地解决了这些纠纷。这样使还有一些没有进入诉讼程序的同类纠纷,也都参照我们的调解方式“软着陆”,这样,既保证了政策的顺利实施,又平稳了经济秩序,还节省了司法资源。一举多得。 我们还从促进社会和谐的高度,对当事人情绪激烈的申诉复查、再审案件,注重全系统联动调解,减少诉累,让“一代官司百代不愁”。如我们在审查一起六兄弟之间财产纠纷申请再审案件时发现,与此案相关的还有六起案件分别在一审、二审和执行程序中未结,承办法官往返几百公里,深入到原审法院,三级法院的法官联手调解,一揽子解决了兄弟反目十年不来往、相互以对方为被告的七起民事案件,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中国网] 请问张述元院长,习近平总书记说“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去年最高法院提出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工作主线,让群众打官司不再难。我们想知道,在这一点上,黑龙江法院是怎么做的?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张述元] 这位网友提的问题非常好。司法为民,是人民法院性质所在、宗旨所在;公正司法是人民法院工作的永恒主题和价值追求。最高法院新一届领导班子在周强院长带领下,把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确定为全国法院的工作主线,把习总书记提出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确定为工作目标,提出了"四个让"的具体要求,这就是:让有理无钱的人打得起官司,让有理有据的人打得赢官司,让打赢官司的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让确有错误的裁判依法得到纠正。 近年来,黑龙江法院认真落实这些要求,在解决人民群众诉讼难题上,主要是通过提高办案质量和队伍素质,让人民群众实现四个方面的感受,这就是:公正司法,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改进作风,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可亲;解决群众诉讼难题,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温暖;改进办案方式,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便利。 一是解决群众诉讼难,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温暖。黑龙江省从总体上看,地广人稀,交通不够便利,群众打官司交通成本较高。为减轻群众诉讼成本,去年,黑龙江省各级法院实施"零距离"立案方式,开通了网上立案、电话预约立案通道,当事人只需敲敲键盘、打个电话,都可预约登记立案;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对经济确有困难的群众提起的诉讼,切实执行诉讼收费"减缓免"制度;对涉军涉残、"三抚"等案件开通了"特、急、快"绿色诉讼通道。 2013年,全省法院为符合条件的当事人指定援助律师543人次,减缓免诉讼费1300多万元,落实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资金3500多万元。在案件审理上,我们还依据群众司法需求实行"订制"式审理,黑龙江有大农业、大林业、大石油等,农民群众、产业工人人数较多,他们劳动的时间随着生产任务的变化而常有变化。为此,我们坚持巡回审判、就地办案在交通不便的偏远地区或案件较集中的地区,设立了"社区法庭"、"地头法庭"、"集市法庭"、"楞场法庭"、"交通法庭"等,坚持巡回办案;还根据辖区群众的生产作息情况,采取"假日法庭"、"清晨法庭"、"夜间法庭"、"农闲法庭"等非固定时间办案方式,让当事人打官司不再犯难。 二是改进作风,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亲切。群众来法院打官司,进了法院的门,最先接触的是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对法院第一印象如何,诉讼服务中心"举足轻重"。黑龙江民风淳朴,群众法律意识相对有待提高。所以,我们要求,诉讼服务中心,工作重心就是为群众提供良好的司法服务。 全省各级法院在诉讼服务中心普遍设立诉讼咨询引导台、立案审查受理窗口、人民调解室以及收费窗口,为当事人提供诉讼咨询指引、人民调解、立案审查、费用缴纳、案件查询"一站式"诉讼服务。加强司法人性化关怀,在立案窗口设置针线包、小药箱、雨伞等便民物品;设置法律法规、案件办理进展情况自助查询系统;为书写有困难的当事人代书、为残疾人提供特殊服务。实施节假日立案法官值班制度,大多数人民法庭都安排了法官晚间值班,明示接待法官和接待电话,做到随时接待立案当事人。 在开展改进司法作风专项教育活动中,我们重点对"庸懒散奢"、不作为、乱作为等漠视群众疾苦、伤害群众感情、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进行专项治理整顿,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在网站上开通了"院长信箱",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开通法院官方微博,及时发布司法信息;开设了老人、妇女、儿童、军人等特殊群体维权热线电话,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三是简化办案方式,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便利。简化办案程序,减轻群众诉讼累,切实回应群众的司法需求,做到该简化的不繁杂,能快办的不拖延,我们在排除群讼障碍上着力,建立和完善了案件繁简分流机制,依法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在基层法院推行"速裁庭"审判模式,对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一律适用简易程序;对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只要双方当事人同意,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也可适用简易程序审判;小额诉讼案件采取"就地立案、就地审理、就地调解、就地结案、就地执行"办案措施,加快办案节奏,节约当事人诉讼成本,方便当事人诉讼。 四是公正司法,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去年以来,我们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内强管理,外推公开,提升办案质效。一方面在法院内部坚决落实"四严"管理原则,敢于监督管理,敢于发现问题,敢于追究责任,坚持质效评估、绩效考评、排序通报、奖惩挂钩等行之有效的案件管理考评办法,在全省法院范围内对一些重点案件进行异地、匿名、交叉评查,对问题案件逐一通报整改,促进法官增强办案责任意识;另一方面,公开审判流程各环节司法信息,建立完善庭审开庭、录音录像、视频直播等司法公开制度,依法能够公开的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在网络公布裁判文书,公开评估、拍卖信息。通过两手抓,努力以管得住的制度机制和以群众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公平正义。 要说司法公开工作的阻力,从法院内部来看,司法公开工作要求很高,力度很强,我们法官司法能力和水平,需要进一步提升。司法公开平台建设和科技保障也有提高和强化的过程。从社会层面来看,如何实现满足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与保护当事人隐私权存在平衡掌握的问题,需要社会积极配合和支持。也正如网友所建议的,深化司法公开需要国家推动相关立法,进一步明确司法公开的范围、程序、保障等。 [光明网]网友“我是农民工”请问张述元院长,与前些年相比,农民工讨薪难的情况似乎得到初步缓解,但是仍有类似农民工为讨薪而威胁跳楼的事件见诸报端,请问司法部门对此怎么看?如何进一步解决这一问题?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张述元]农民工讨薪难的问题,首先是个社会问题。因为,它是事关民生,事关社会稳定,事关公平正义和诚信建设。近年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出台了一系列有效举措,进行治理,使这一问题有所缓解。但是,正如网友所说的那样,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还时有发生,暴露出我们国家建筑市场还有待规范,尤其是在用工管理上还存在着一些薄弱环节和管理漏洞。 同时,欠薪纠纷进入诉讼以后,又是一个法律问题。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三难:就是由于层层转包分包,造成欠薪主体确定难;由于合同签订不规范,造成欠薪数额确定难;由于债务人隐匿财产或携款潜逃,造成生效判决执行难。解决好这些问题,既是我们应尽的法律责任,更是我们应尽的社会责任。周强院长强调,"要妥善审理好涉民生案件"。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就是典型的涉民生案件。最高法院在全国法院部署的涉民生案件专项执行活动就是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必须站在落实党的民生政策、维护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认真履行好肩负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把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解决好。 对于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可以采取两个方面的措施:一方面,作为一个社会问题,我觉得,首先还是要依靠社会力量,通过社会管理创新的方法,整合社会力量,进行系统治理。具体说,就是要落实好国务院及国家建设、劳动等部门的相关制度规定,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管理,尤其是要严格遏制非法分包、非法转包行为;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防范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现象;加强劳动用工市场建设,规范劳动合同,对农民工进行必要的培训;认真落实《关于建立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严格执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等等。 另一方面,对进入到诉讼环节的讨薪案件,我们要针对此类案件的特点,采取有力措施,满足司法需求。一要针对农民工工资多数用于维持日常生活、季节性强的特点,开辟绿色通道,尽可能少收、不收诉讼费,尽可能快立案、快审判、快执行、快兑现,解决农民工生活之急需;二要针对此类案件执行难的特点,充分发挥执行联动威慑机制的作用,与工商、银行、公安等部门形成合力,综合运用上黑名单、限制消费、限制融资、限制出境等手段,彻底切断黑开发商、黑建筑商、黑包工头的后路,让其在社会上无法立足,在市场上无法存活;三要针对恶意欠薪情节严重的不法行为,充分运用新刑法中增设"恶意欠薪罪"这一刑罚手段,对恶意拖欠工资构成犯罪的依法严惩,保持高压,以儆效尤;四要加大司法宣传教育力度,与各类媒体密切配合,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庭审直播、裁判文书上网等手段,营造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良好舆论氛围;五要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管理漏洞,及时向相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促进建筑市场管理更加严密、规范。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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