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谭燕 晏耀如 覃业楚) 被告陈忠平使用信用卡透支8628.1元,逾期5年未还被银行告上法庭。3月4日,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陈忠平偿还贷款本金8628.1元,利息52339.91元,本息合计60968.01元。
2008年3月24日,被告陈忠平到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支行申请办理了工商银行牡丹公务员卡一张,信用额度1.5万元。2008年7月27日至9月27日期间,被告陈忠平先后5次利用信用卡信用额度支取现金7410元,刷卡消费4次1231.1元,透支金额达8628.1元,到期后未能及时偿还,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未偿还。原告遂向石门县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偿还下欠贷款本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陈忠平持有的牡丹信用卡是原告经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贷记卡,该卡不需要持卡人先存款,后消费,具备透支功能,可在原告规定的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被告在领取牡丹信用卡个人卡时,阅读和理解了领用合约内容,签订合约时双方对合同的权利义务知晓并达成一致,被告持卡透支现金,持卡消费,在原告规定的额度内得到实现,说明原告依约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依约返还本息,在原告多次催收的情况下,以经济困难,利息标准过高,合约属霸王条款等为由拒绝返还构成违约,法院遂支持了原告的合理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