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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见义勇为者吸毒后抢劫他人手机被判入狱
发布时间:2014-03-10 11:09:59
本网讯(周智勇 李权) 近日,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李全通抢劫案,对被告人李全通以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3年7月26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李全通因吸食毒品后,精神处于兴奋剂(新型毒品)所致精神障碍期,窜至蓝山县塔峰镇新民村彭某家房屋附近,持一把砍刀抢走被害人彭某一部黑色金立W100翻盖手机。在被害人报警后,公安机关将其抓获。经蓝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为人民币1013元。 另查明:被告人李全通于2009年12月被湖南省人民政府授予“2009年度省见义勇为先进个人”并“记一等功”。 经蓝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全通在凌晨手持砍刀,胁迫被害人彭某交出手机,并使该手机脱离被害人彭某的实际控制,被告人李全通系故意实施抢劫行为。根据郴州市博雅司法鉴定所法医精神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被告人李全通因吸食毒品,所致精神障碍,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不负刑事责任范围。故被告人李全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的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法惩处。且被告人李全通2008年6月2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蓝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故蓝山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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