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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恶意拒签法律文书的原因及建议
作者:董王超 发布时间:2014-03-03 15:11:18
近年来,当事人恶意拒绝签收法律文书的情况频繁出现,严重影响了送达效率和审判进程。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对该院2011以来审结的4409件各类案件进行调研时发现,存在当事人恶意拒签法律文书的有883件,当事人恶意拒签率达20%,同时,主要表现在以下三种形式:一是接到电话或短信通知后,直接拒绝领取法律文书或者以各种借口搪塞、拖延;二是当法官上门送达时,避而不见或者否认自己当事人身份;三是拒绝签收法院邮政专递的邮件,或者故意提供虚假的邮寄地址导致邮件被退件。 调研认为,当事人恶意拒绝签收法律文书主要有三方面原因: 一是法律意识淡薄,对抗心理严重。部分被告误认为一旦签收法院的法律文书就等于承认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甚至认为法院已经认可原告的诉求,继而将对原告的不满转化为对法院的不信任,拒绝配合法院送达工作。还有一些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误认为案件与自己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进而采取放任态度,置之不理。 二是故意拖延诉讼。部分当事人利用公告送达周期长的特点,故意躲避送达,拖延诉讼,以达到增加对方诉累,并利用时间充分收集证据或转移财产逃避法律责任的目的。 三是明确表示放弃诉讼权利,听之任之。此类现象主要存在于金融借款合同及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送达对象清楚其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明确表示放弃诉讼权利,不愿参加诉讼。 对此,罗山法院建议: 一是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引导公民正确对待诉讼。要提高公民的法制意识,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耐心释明法院送达的积极意义,引导其正确对待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二是提高审判工作效率,缩短公告送达时间。对于因受送达人恶意逃避诉讼,导致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时,可将电话通知的录音留存或保存通知短信,以缩短当事人下落不明的调查确认时间,节约诉讼成本,提高公告送达工作效率。 三是完善法律规定,加大直接送达和留置送达力度。赋予法院工作人员送达时查验有关人员身份证件的权力,防止当事人否认身份规避诉讼;扩大代收法律文书的范围,如受送达人所在单位、同事、租户等,符合条件的可以代收诉讼文书;对受送达人刻意躲避、拒不露面的,可将法律文书张贴在其住所的醒目位置,拍照,并将与受送达人的通话录音或短信留存,即视为送达;建立司法联络员队伍,协助法院开展留置送达的见证工作。 (作者单位: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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