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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三中院“3.15”前夕发布2013年典型侵权案例
发布时间:2014-03-07 13:22:51
本网讯(邓金凤) 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来临之际,重庆三中院以案说法,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产品责任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等常见侵权案例入手,发布2013年审理的典型案件情况。 案例1:七旬老翁买到假药获“百倍”赔偿 [案情回放] 某药店海报宣传道:“楚霸王雄风一号软胶囊”,雄风重振,只要115元,买到假药100倍赔偿。谭某在该药房购买了一盒“楚霸王雄风一号软胶囊”,服用四天后,因乏力、心慌、头昏被送往医院治疗,后被送往精神病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情感障碍,狂躁发作”。 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格的保健品应有国家卫生部颁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和批准文号。该药房自称其销售的“楚霸王雄风一号软胶囊”是保健品,但并没有提供由国家卫生部颁发的批准证书和批准文号,某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该药品的合格检测报告书并不能有效证明该保健品合格,故推定该药是假药。药店公开作出“买到假药100倍赔偿”的承诺,对药店具有法律约束力,故判决药店赔偿11500元并退还该胶囊价款115元。谭某不能证明其患精神病是因为服用了软胶囊所致,故对谭某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2:红心萝卜变白心 种子老板遭赔偿 [案情回放]周某购买的红皮红心萝卜种子却种出了红皮白心萝卜,订货方取消了所有的订单,周某因此遭受了巨额经济损失。都是萝卜种子惹的祸,种子老板被判赔偿周某115800元。 2011年6月,周某与某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签订了红皮红心萝卜预约生产种植购销合同。随后,周某在彭水县白果村租用了180亩土地提供种子由土地承包人种植,到期保底价收购。2011年7月,周某在种子老板蒋某处购买了红皮红心萝卜种子150公斤,并将种子发放给种植户种植。同年9月,周某发现种出来的萝卜全部为红皮白心,订货方取消了全部萝卜收购。周某与种子老板协商赔偿未果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种子老板蒋某提供的种子并非购买者要求的品种,其行为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根据《种子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买种子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经营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追偿。因种子老板的失误导致周某遭受巨大损失,遂判决种子老板蒋某赔偿周某实际损失115800元。 案例3:开发商延期办理房屋产权证被判支付违约金 [案情回放] 2009年10月,孔某与重庆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孔某以203475元的总价款购买商品房一套。合同约定:开发商在房屋实际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由开发商向房屋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地产权证》,双方约定逾期未办理按日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开发商于2010年10月30日向孔某交付房屋,之后于2011年7月13日,才向房屋登记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并取得登记受理单。孔某于2011年12月19日取得房屋产权。孔某遂将开发商告至法院,要求开发商承担迟延申请办理房屋产权证的违约责任。开发商辩称孔某未在规定的时间缴纳物业专项维修基金,延迟申请系孔某自身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孔某与开发商约定交房后60日内由开发商向房屋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产权证书,但开发商在9个月后才申请办理,其行为构成违约。开发商辩解延迟申请办证系购房者没有及时缴清物业专项维修基金所致,但双方在合同中对缴纳物业专项基金的时间无明确约定,开发商也不能提供催缴的证据,开发商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故对孔某主张从其缴纳物业专项维修基金的第二日计算开发商违约时间的主张予以支持,判决开发商支付孔某违约金4456元。 案例4:捕猎器致人死亡法院判决生产者、销售者赔偿35万余元 [案情回放]2012年3月中旬,邓某经与供货商于某电话联系后,在重庆市忠县拔山镇曹某处购买了捕猎器一台。同年4月21日晚,邓某邀约妻弟等一行四人前往丰都县仁沙镇凉山蹬捕猎,邓某在操作该捕猎器过程中遭电击死亡。死亡医学证明书载明其死亡原因为“电击伤”。邓某家人将于某、曹某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庭审中,于某自认捕猎器系不合格产品,系雇人私自组装和生产。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应受法律保护。邓某在夜间擅自使用具有高度危险性的捕猎产品致自身遭电击身亡,其存在违规使用高危捕猎产品的情形,故对自身的死亡具有一定过错。曹某、于某二人销售、提供不合格捕猎产品对邓某的死亡存在较大过错,应当承担主要的侵权责任。酌定邓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曹某、于某共同承担70%的侵权赔偿责任,由曹某、于某二人共同支付邓某亲属各项损失共计35万余元。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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