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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件统计标准研究
作者:韦艳艳   发布时间:2014-03-05 14:52:32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社会发展进入新的历史阶段,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也将面临新的机遇和严禁的挑战,尤其是自2011年6月在广西高院统一组织下,全省法院开通了三级法院联网后,新情况、新问题将不断涌现,任务更加艰巨。面对错综复杂的形势,人民法院必须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全面、客观、准确、及时的掌握相关信息,运用科学的方法准确地分析审判工作发展变化趋势和其内在的规律,做到心中有数、沉着应对和科学决策。基于此,建立科学、规范的司法统计指标体系就更加显得尤为重要,这也是人民法院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措施。本文试就研究执行案件统计标准的意义和作用、目前执行案件统计标准的不科学性以及确立执行案件统计标准的途径等提出自己的见解,以就教于学界同仁。

    一、研究执行案件统计标准的意义和作用

    在我国,人民法院的司法统计工作作为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有着非常重要的辅助性作用,是正确认识法院工作和现实科学管理的重要工具。

    首先,司法统计是各类立法的参考和依据。法律只有在运行过程中才能真正发现法律的价值和存在的问题。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法院审判过程中各种新类型案件层出不穷,各种新的法律关系亟待规范性调整,旧有法律的不协调和立法空白正是在司法活动过程中得以反映。而司法统计工作正是运用科学的手段和方法,将上述问题集中抽象的进行反馈,为各级立法机关的立法和司法解释工作提供实证分析的数据和参考的依据。

    其次,司法统计是领导决策的重要依据。司法统计工作反映的是社会整体司法活动的状况和趋势,从中央的决策和部署到刑事司法政策的调整,从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研究部署社会政治经济决策到具体工作的指导和协调都离不开司法统计。通过统计能够及时、全面、准确的提供各项工作的进度和效率,充分发挥法院的整体工作效能,提高法院工作的整体效益。

    第三,司法统计是保证司法平衡的基础。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东西部经济发展水平差距明显,各民族文化、习俗和传统习惯存在差异,在适用相同法律规范的情况下,极易出现司法的不平衡。维护司法平衡,保障法律的严肃性和统一性,需要从全局的高度对整体的司法裁判结果和适用法律情况进行把握,需要司法统计提供准确而翔实的数据,从而及时并有针对性的进行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教训,统一认识和法律适用尺度,不断提高审判质量。

    第四,司法统计有利于发挥法律的引导和评价功能。法律只有被遵守才是有效的,而法律被遵守的前提是法律的被理解。大量的统计资料和统计数据,对于公众了解法院工作的状态,了解司法裁判的方式,理解法律对行为的评价标准和价值取向,并自觉接受法律所指引的行为模式进行活动有着积极的作用。

    第五,司法统计是理论研究的重要前提。法学理论是法律制定和法律适用的基础,无论是抽象分析还是实证研究,都需要基于一定的资料,在评判的基础上提出分析的结论,而司法统计正是这些资料的重要来源之一。没有司法统计资料,理论问题的研究只能沦为单纯的逻辑推演和没有实际应用价值的空谈。

    第六,司法统计是对法院各项工作实行统计监督的重要依据。增加法院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离不开统计资料和统计数据的公开,定期公布司法统计的重要数据和指标,有利于各级人大、法律监督机关和人民群众对法院审判工作及其他工作的检查和监督。

    为此,建立科学、规范的司法统计指标体系,是人民法院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措施。法院不仅可以通过指标体系对每个审判人员审理的具体案件进行管理、监督,而且可以根据收集、汇总的量化信息,在宏观上掌握审理工作的进度和其他综合情况。

    执行案件是法院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执行案件的统计标准能否科学、规范显得至关重要。正确实行执行案件的统计标准必将对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有利于充分、客观、全面地反映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过程中发挥的作用,展现人民法院在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依法调节经济关系,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动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等各个方面所取得的成果;有利于促进司法统计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促进人民法院量化信息质量的提高,从而更好地为各级人民法院领导进行科学决策提供优质服务。

    众所周知,执行难一直是各级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面临的难题,在笔者看来执行难主要有以下两方面原因:一是案件本身执结困难,各种各样的原因造成案件不能按期执结;二执行案件统计方式和统计标准存在不严谨、不科学。解决好后一个问题,会推动前一个问题的解决,从而对攻克执行发挥重要作用。

    二、目前执行案件统计的不科学性

    结案率是考核法院执行工作成绩的重要标准,但目前的结案统计方法并不统一,也不科学。为规避执行难,提高执结率,有的中止执行算结案,有的执行和解算结案,有的法院自创了停止执行的结案方式,有的法院自创了终止本次执行程序的结案方式,有的法院自创了债权凭证结案方式等等。单纯以结案率为标准的考核方法,导致执结率虚高和案结事未了,合法权益并未实现的申请执行人上访增多,执行难社会问题更为突出。笔者认为,解决执行难问题,除了加大执行力度、提高案件执结率外,规范执行案件结案方式和统计方法,也是刻不容缓的。执行案件统计不科学、不规范,具体表现如下:

    1、执行案件未统一归口,普通执行案件与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分别由执行局和行政庭分别执行、分别报送数据,容易造成数据报送的混乱。

    2、报表设计上的漏洞造成数据统计的混乱。由于行政非诉案件一案二号,即有非诉审查案号,又有非诉执行案号,在数据生成上会造成案件数据统计的重复计算。如:1、在执行案件统计表(30表)中,收案包括了“申请”与“审查行政非诉”等7项。在司法实践中,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从非诉审查到裁定予以执行,实际为一案,而在30表中,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一但裁定准许执行,除在“审查行政非诉”一栏要填数字外,则又应在“申请”一栏填写相应的数字,否则报表会出现报错现象,这样就出现一案二报现象,但却无任何方式表明二者间的转换关系。2、“审查行政非诉”与“审查行政非诉裁定准予执行或裁定不准予执行”分别包含在收案、结案中,但该三数字之间却单独核对,不参与收案与结案总数的核对

    3、对执行收案总数的计算方式不一致。有的法院以“申请”一栏单独计算,有的法院以“申请”+“审查行政非诉”计算总数,有的法院以“申请”+“准予执行执行”计算。该种不一致不仅是在法院之间存在,甚至有的法院内执行局与研究室的理解也不一致。

    4、非诉执行案件数据录入标准不一致。有的法院为省麻烦,直接将非诉审查裁定准许执行的案件作为申请录入表中,不反映非诉审查的过程;有的法院则只将裁定准予执行的录入,对裁定不予执行的不录入;有的法院则如实按照审查非诉执行案件流程如实录入。

    三、确立执行案件统计标准的途径

    (一)确立规范统一的结案方式

    《民事诉讼法》没有对执行案件的结案方式进行统一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108条规定的执行结案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由于该规定不能解决大量执行案件到期不能结案的问题,出现了前述创新结案方式的情况。笔者认为使用债权凭证终止本次执行程序是解决这一矛盾的好办法,但该方法需要进一步完善。不能将债权凭证制度发给申请执行人就认为案件已经了结,从此不闻不问,导致申请执行人到处反映或上访。建议在执行局内设立债权凭证执行庭,专门对本院发放的债权凭证予以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后,可以随时要求执行债权凭证,不需要再申请立案。执行完毕后收回债权凭证。债权凭证执行庭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可以依职权启动执行程序。债权凭证有效期可以考虑确定为十年左右,到期仍无财产可供执行,裁定终结执行,债权凭证作废。设立债权凭证执行庭有以下好处:一是避免债权凭证制度流于形式;二是取得申请执行人的理解和认可;三是监督执行人员不得滥发债权凭证;四是解决规定期限内不能结案问题,减少执行积案。

   (二)建立限期结案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规定》第107条规定,执行案件结案期限为6个月。无论以那种方式结案,除了因法定事由中止、暂缓执行的案件外,到期必须结案。建立限期结案制度,一是可以调动执行人员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二是可以减少怠于执行问题;三是有利于解决执行案件久执不决的问题;四是可以取得人民群众对执行难问题的理解。

    (三)建立科学的统计方法,促进执行兑现

    1、执行案件统一归口由执行局执行,由执行局统一报送数据。特别是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严格实行审执分离制度,行政非诉执行的审查由行政庭实施,执行权由执行局实施,执行案件也统一由执行局统一报送,行政非诉审查案件由行政庭报送。

    2、完善执行案件报表设计。主要是科学设计普通执行案件、非诉行政审查案件、非诉行政审查案件中准予执行案件与不准予执行案件的报表项目,如在司法统计报表中专门设立非诉执行案件收结表,独立于一般意义上的执行案件,犹如民商事案件在司法统计报表中就分为婚姻家庭、合同、权属三张专表,各者不冲突、不矛盾避免当前执行案件数据统计的混乱。

    3、改革当前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一案二号现状,实行一案一号制度,即从审查到执行只使用一个执行案号,那多年来执行案件数据统计的混乱局面也将彻底改变。

    四、结语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社会进步、人、财、物大流动的局势,人们的物质生活需求和精神需求的进一步提高,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工作中要认真贯彻落实“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面对新形势、新矛盾积极探索解决执行纠纷新途径,一方面要应对形势加大对干警业务技能的培训,深钻细研法律,提高审判、执行人员的业务水平,使其学以致用,公正司法,正确运用法律维护社会稳定,调节好各种社会矛盾关系,达到定纷止争。另一方面要加大法制宣传,运用新闻媒体、广播电台、报刊杂志、组织宣传车,编写宣传资料全方位进行法制宣传,同时以“五进”为切入点,组织干警、以案说法、提高人民群众遵法守法的意识,减少社会对抗。

    在执行工作中,要进一步做好“党委领导、政府支持、人大政协及各界群众监督、法院主办”的执行工作大格局,建立健全执行工作长效机制和执行威慑机制。把执行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之中,并认真贯彻落实到位,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矛盾化解,各负其责,各司其职,信息共享,互相配合,有效解决“执行难”问题,使违法人员无处遁形,从而达到社会和谐稳定,经济繁荣、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目的。

    长期以来,我们对执行工作的考核单纯注重结案率,而对结案率的构成却没有分析研究。由于自创结案方式大量存在,造成了结案率的虚高,案结事未了现象十分严重,社会各界很不满意。执行难的焦点不是结案率的高低,而是兑现率的高低,人民群众评价执行工作,不是看结案率,而是看合法权益兑现了多少。

    为此笔者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应统一执行结案率的构成,各地方法院不得再自创结案方式,以发给债权凭证方式结案的,应注明原因。以兑现率作为考核执行工作的主要标准。兑现率由已结案件中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和解协议确定的内容及债权凭证记载的债权履行比例构成。兑现率越高,说明执行工作做得越好,而不是结案率高就说明工作做得好。一些法院单纯追求结案率,大量案件案结事未了,却在考核中被评为先进,挫伤了其他法院提高执行案件兑现率的积极性。重视对结案率的构成进行分析,认真统计兑现了多少案件、终结了多少案件、发放了多少债权凭证,将兑现率作为考核的重点,必将大大激发执行部门强化执行措施,提高兑现率的积极性,更加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攻克执行难产生重要的促进作用。

    (作者单位:广西天峨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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