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法院> 执行工作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重庆四中院对一拒不履行协助执行公司罚50万
发布时间:2014-03-04 14:41:30


    本网讯(通讯员 张秀 艾庆平)  近日,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执行案件中拒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的酉阳县城市建设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处罚措施,对单位罚款50万元,对公司法定代表人罚款5万元,并责令限期追回财产。

  2013年4月,冉银昌与四川三和恒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欠款纠纷向重庆四中院提起诉讼。

  诉讼中,法院裁定冻结四川恒生公司在酉阳城建公司的工程款468万元。作为义务协助人的酉阳城建公司收到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和裁定书后,仍拒不履行协助义务,并向该案被执行人四川恒生公司支付了工程款1270万元,擅自处分被法院冻结的财产。

  该案判决生效后,申请人向重庆四中院申请执行。法院立案后向酉阳城建公司送达了相关文书,拟提取冻结的四川恒公司的工程款收入。但酉阳城建公司拒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继续向四川恒生公司支付工程尾款250万元。

  经法院执行人员多次向协助义务人的直接责任人说明情况,要求履行协助执行义务,并指出拒不协助履行的法律后果,酉阳城建公司仍置若罔闻。重庆四中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后,酉阳城建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缴纳了罚款55万元,并积极协助追回了擅自支付的468万元。



责任编辑: 李亨通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4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