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拖拉机刹车失灵致路人死伤 法庭调解分期赔
发布时间:2014-03-04 08:43:39


    本网讯(赵令崧)  一拖拉机手驾车转弯下陡坡路段时因刹车失灵,撞向正在道路边行走的两路人,造成两路人一人当场死亡一人受伤,拖拉机损坏的交通事故。因赔偿协商未果,伤者及死者家属分别诉至法院。日前,该起事故所引发的纠纷经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受理后最终以调解方式审结。

    2013年11月4日,被告罗怀远驾驶多功能拖拉机沿县城的磨山驶往蛮降方向,17时,当车辆行至一转弯下陡坡路段时车辆刹车突然失灵,车辆失灵后冲向路边碰撞正在行走的路人杨超群、胡丹娜,然后冲出道路外,造成路人杨超群当场死亡,胡丹娜受伤,拖拉机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责任认定,罗怀远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杨超群、胡丹娜不负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胡丹娜被送至市医院住院治疗30天,花费医疗费59 027.37元,其中广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代为垫付25 253.97元,被告罗怀远支付20 400元。

    伤者胡丹娜与死者杨超群均是年在70岁的老妇人,且与被告罗怀远同为同村村民。罗怀远的拖拉机没有购买有交强险。在此交通事故中罗怀远负全责,造成一死一伤,其行为又已触犯了刑律,将受到刑事处罚。考虑被告确实无赔偿能力,伤者胡丹娜与死者杨超群家属自愿放弃部分赔偿,经双方协商,最后分别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罗怀远扣除已支付的20 400元后,再赔偿给伤者胡丹娜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共计25 000元。该款定于2017年12月31日前付清。

    二、由被告罗怀远赔偿死者杨超群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60 000元,扣除已支付20 000元,余款40 000元分四期付清,第一期2014年12月31日前支付10 000元;第二期2015年12月31日前支付10 000元;第三期2016年12月31日前支付10 000元;第四期2017年12月31日前支付10 000元。



责任编辑: 吕东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4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