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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一女子手持“保证书”举证丈夫施暴诉离
发布时间:2014-03-03 13:02:00
本网讯(易灿) 男子酒后谩骂和殴打妻子,被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经法官调解,男子出具《保证书》痛改前非,取得了妻子谅解。谁知时隔一年,男子依旧酒后失控,经常打骂妻子,在亲友劝说下,只好再次书写《保证书》。近日,女子手持二份《保证书》,以丈夫实施家暴为由诉至广西都安县人民法院离婚。 家住广西都安县板岭乡的覃金萍与同乡男青年王瑞烈,经人介绍恋爱后,于1991年2月9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两女儿(长女已成年)。结婚初期,二人夫妻感情尚好,随着次女出生后,王瑞烈经常因家庭琐事打骂妻子,夫妻感情逐渐淡薄。2012年,覃金萍向都安县法院起诉,要求与王瑞烈离婚。后经法官调解,王瑞烈当庭书写了一份《保证书》,承认过去有酒后谩骂和殴打妻子的行为,并保证今后痛改前非,不再打骂女方,覃金萍见丈夫有心改过,亦表示谅解,双方和好回家。 然而,回家后不久的王瑞烈习性难改,很快忘记了自己在法庭上所作承诺,仍然酗酒如故,并经常借故打骂妻子。今年春节刚过,王瑞烈再次借酒发疯殴打妻子,被其家人劝说书写《保证书》向妻子认错,争取得到妻子原谅,挽回婚姻家庭。但伤心至极的覃金萍对丈夫已不抱希望,当即手持二份《保证书》走进都安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都安县法院认为,婚姻的存续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结婚多年,共同生育了两个女儿,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但是,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对原告关心照顾不够,经常因为家庭琐事打骂原告,导致夫妻感情逐渐淡薄。2012年法院调解和好后,被告没有履行保证书上的承诺,继续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夫妻关系未获改善,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充分,法院予以支持。 据此,法院依照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判决:准予原告覃金萍与被告王瑞烈离婚;婚生次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350元。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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