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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兄妹结婚产子 法院判婚姻无效
发布时间:2014-03-03 09:31:55
本网讯(杨庭祥) 近日,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龙树法庭审理一起婚姻无效纠纷案件,表兄妹“亲上加亲”婚姻被判无效。 李某与高某原系表兄妹关系,即李某之父与高某之母系同胞兄妹。故李某与高某自幼相识,青梅竹马,感情甚笃。2003年已达法定结婚年龄的李某与高某开始自由恋爱,不久,两人便共同居住生活,双方父母也未加以干涉。2006年3月19日,他们隐瞒了双方血缘亲属关系的事实,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并取得结婚证。随后二人举行了婚礼,共同组建了家庭。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好,次年三月,生育一女,所幸孩子身体健康,并无先天缺陷。 但是,时间一长,夫妻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感情出现裂痕。自2009年底,高某便离家外出打工,长期不归,并于2014年1月诉至鲁甸县人民法院龙头山法庭,请求法庭判决其与李某离婚。 法庭审理后认为:李某与高某系舅(姑)表亲,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属婚姻法规定的禁止结婚的近亲属范围。尽管其双方因隐瞒近亲血缘关系的实情,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仍属于无效婚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故法院判决李某与高某的婚姻无效。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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