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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昆明“3·01”暴恐案谈法院安检的必要性
作者:刘黎明 发布时间:2014-03-03 10:53:06
2014年3月1日21时许,昆明火车站广场发生蒙面暴徒砍人事件。10余名统一着装的暴徒蒙面持刀在云南昆明火车站广场、售票厅等处砍杀无辜群众,截至2日6时,已造成29人死亡、130余人受伤。公安干警当场击毙5名暴徒,抓获1人。其余暴徒仍在围捕中。这是一起由新疆分裂势力一手策划组织的严重暴力恐怖事件。据目击者描述,歹徒带着砍刀,无法进入候车大厅,便在广场上的休息区行凶。从现场照片看来,不少旅客是在售票大厅的购票区域被砍伤,一些暂时无人认领的行李箱上满是血迹;多么触目惊心的死亡数字呀,暴恐分子的累累罪行令人发指。笔者作为从警十多年的司法警察被这血淋淋的事实所惊呆,笔者也曾面对过这样那样的突发事件,可是像昆明火车站广场发生的事件可以说是第一次看到,笔者针对暴恐分子在先前所制造的数起袭击政法机关的事件并结合自身所从事的司法警察安全检查工作撰写本文,旨在粗浅的谈一下当前法院的安全检查工作的必要性,希望各位同仁予以指正。 一、法院安全检查的概念、目的及对象 公开审判是一项重要的审判制度。人民法院在增加审判工作透明度,以公开促公正的同时,对于进入法庭的人员进行严格的安全检查是非常必要的。人民法院安检工作是保障审判员、双方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的安全,维护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工作秩序的职务行为,应该严格落实。 安全检查的目的是保证参加庭审活动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安检工作直接为审判工作服务,是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具体体现,司法警察依法执行安全检查勤务,其他任何部门不得干涉。对所有进入审判场所的人员及携带物品实施安全检查,就是要将一切可能危及审判场所和参加庭审活动人员人身安全的危险、违禁品消除或控制。 安全检查的对象是所有进入审判场所的人员及其携带物品。进入审判场所的人员包括:1.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周围人员;2.刑事案件被告人家属;3.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周围人员;4.公诉人、律师;5.新闻工作者;6.进入法院的其他旁听人员;7.为法院提供服务的人员。安全检查所指的危险、违禁品是指不能进入审判场所的人员及具有危险性的限制物品、管制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和强腐蚀性物品等危险物品。安全检查是以预防为主的安全保卫措施,必须严密实施,才能发挥其作用,否则就失去了安全检查的意义。在安全检查中,一旦发现上述人员和物品,必须区分不同情况,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安全检查的主体 安全检查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授权司法警察为维护审判场所的秩序,保证参加庭审活动人员人身安全和审判工作顺利进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对所有进入审判场所的人员及其携带物品进行公开安全检查的职务行为。由司法警察执行安全检查,是我国法律、法规赋予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一项重要职责,司法警察执行安全检查不仅是代表人民法院依法行使职权,而且是人民法院权威的一种重要体现。安全检查的警力配备一般情况下不少于两人,必要时应适当增加人员。安全检查时设引导员和检测员两个基本工作岗位,引导员的主要工作是查验或登记受检者证件,引导其进入安全检查门;检验员的主要工作是对进入安全检查门的受检者进行安全检查。采用人工检查时,对女性受检者的人身安全检查应由女法警进行。 安全检查的特点 安全检查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根据审判工作需要,依法防止限制物品、管制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强腐蚀物品等危险物品进入审判场所,保证参加庭审活动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的职务行为。为保障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保护司法人员的人身安全,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规范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安全检查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这是当前法院司法警察实施安全检查的唯一依据。笔者认为,司法警察的安全检查勤务主要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 技术性强 司法警察安全检查勤务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各种安全检查设备的操作、维修,对限制物品、管制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和强腐蚀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检查、识别和排除,都需要有一定的业务知识、专业安检技能。 (二)涉及面广 进入审判场所的人员复杂,包括审判员、书记员、公诉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当事人、律师、第三人以及旁听的人员。司法警察在安全检查中不仅和审判人员、诉讼参与人直接接触,而且直接和参加旁听的人员接触,涉及面广,给安全检查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司法警察还要对进入审判场所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三)规范细致 司法警察担负的安全检查工作具有强制性,政策界限要求很严,因此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程序办事,处理问题时不能带有随意性。另外,司法警察在安全检查工作中,对进入审判场所的人员、物品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不放过与违法犯罪有关的蛛丝马迹。 (四)风险性大 司法警察担负的安全检查工作处于法院工作的最前沿,往往是法院的第一道大门,具有的风险性也最大。违法犯罪分子多是亡命之徒,手段狠毒,阴险狡猾,在其阴谋败露时,就会铤而走险,行凶肇事,对安全检查人员人身构成威胁。 安全检查的基本原则 (一)严格原则。(二)细致原则。(三)文明原则。 安全检查的组织实施 (一)感官检查。感官检查是通过人的感官器官,如手、眼、鼻、耳、口等进行的直接检查。其方法主要包括:看、听、摸、拆、掂、捏、闻、探、摇、敲、尝、开等等。 (二)仪器检查 1、金属探测仪检查法。2、安全门检查法。3、x光机进行图像识别。 二、当前法院安全检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安全检查工作已成为司法警察的主要职责之一,但有的法院警力不足,安全检查设备落后、法院建筑不利于开展安全检查等因素,导致各级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在安全检查工作中均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从过去几年来的新闻媒体报道的法官遇害事件来看,法院接待场所和法官办公室是主要的案发地点,遇害事件的起因大多是集中于民事家庭纠纷,发生暴力抗法的最多。在法院内部容易引发恶性伤害事件的原因大致有以下三点: 首先,安检设施配置不完备,硬件设施缺乏,警力不足。各级法院的警力明显不足,目前各级法院的警力大多数都重点保障刑事案件的开庭和案件的执行这两方面,而民事案件的审判中普遍缺少法警去维持审判秩序,在当事人向法官发起侵害时,不能迅速制止,未能及时将侵害人进行控制。另外,法院的接访场所的硬件设施的陈旧,安检、防爆、监控等设备的欠缺、安检器材的不能熟练操作和使用、审判区域没有与办公区域实现分离,行凶者持凶器或违禁物品进入法院,无需经过任何安检设施,导致当事人进入办公区无需任何安全检查,一些基层法院受经济条件、地区差异等方面的限制根本没有配备安检设备;有的法院虽然配置了安检设备,但没有人员进行操作,形同虚设;还有的法院没有专职从事安全检查的人员,有时为了应付检查,临时抽调警员充当门面。还有法院的建筑结构不利归口管理,进入法院的入口多,不利开展安全检查。 其次,思想不够重视,制度的不落实。最高人民法院三令五申地强调的严格执行禁止法官单独、私自会见当事人的规定、来访登记检查制度、旁听登记检查制度、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形同虚设,行凶者进入法院,没有受到任何人的询问、登记,为其在法院内行凶大开方便之门。工作中,有些法警警容不整,工作拖拉,懒懒散散,对于各项检查走过场,随意糊弄,或者就是对受检查者态度生硬,语言粗暴,造成受检者的思想抵触 再次,操作不规范。基层法院90%以上的配备了安检设施, 配备安检设备的但不能熟练操作应用,安检设备完全成了一种摆设,法院的安全检查工作往往都是流于形式, 引发各种伤害事件的发生,其根本原因笔者认为归根到底就是各级法院安检设施的匮乏与闲置以及警员没有认真学习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对安检程序及相关安检设备的性能、使用方法等方面不熟悉,从而使得一些危及审判场所和参加庭审活动的人身安全的危险、违禁物品流入审判场所,造成严重后果 三、如何完善当前法院的安全检查工作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实施开展安全检查工作是一项非常严肃而又复杂的工作,涉及面广、影响大、政策性强,在实施过程中难免会发生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因此,担任执行安全检查任务的司法警察在执行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处置遇到的情况,确保安全检查任务的顺利完成,确保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司法警察在实施安全检查过程中同时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提高意识,落实制度,不断完善安检配置。 首先,各级法院应当深刻汲取其他法院血的教训,切实落实上级文件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法庭专用设备配置的意见》,人民法院应抓紧配置监控、安检等设备,将审判区和办公区严格分离,并分别设立专用通道,各级人民法院的门卫应配备安检门、手持安检器、物品柜等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有条件的法院最好配备X射线控测检查设备。要提高和加强人民法院安全检查宣传力度,印发安检规则,在安检场所设立安检规则宣传栏和告示牌,提示受检者明确安检内容及注意事项,使受检者自动配合进行安全检查。 其次,落实制度,不断增强安全检查意识,执行安全检查的人员是司法警察,检查的对象是所有进入审判场所的人员及其携带的物品,这是我国法律、法规赋予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一项重要职责,司法警察安全检查工作直接为审判活动服务,是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具体体现,司法警察依法执行安全检查勤务,其它任何部门和人员都不得干涉。在实践中应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如:《机关管理制度》、《值班制度》等。同时加大安全教育,引导司法警察正确认识新形势下法院执法环境的复杂性和危险性,坚决克服麻痹大意,责任明晰、有效担责、问责有据。在实施过程,要把握好每一次工序,每一个环节,做到一丝不苟,全神贯注,严格验证、人身检查、物品检查关,做到万无一失,从而维持正常的审判秩序,保障审判人员的人身安全。 (二)警务规范化,增强安全性、武装性和威慑力。 安检的地点往往是法院的第一道大门,司法警察的执法形象完全代表了人民法院的形象,因此在安检过程中司法警察的文明用语要规范,警容要严整,接待来访的人民群众要有耐心,对待当事人态度要热情、诚恳,要善于把握当事人心理动态,及时做好引导工作,让来访人员要意识到开展安检工作不是给人民群众增加“门槛”,使之感到法院的“门难进”,而是保护的是进入法院所有人的安全,包括“法官、律师、诉讼当事人和旁听人员。”若遇到个别态度恶劣、不很配合检的旁听群众,要耐心细致地做好说服工作,时刻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对当事人态度冷漠、生硬,极容易导致当事人思想上对立,一定要注意处理问题的方式,一旦方法上稍有不妥,就会容易激化矛盾,引发哄闹事件。 (三)法警在实施安全检查时,要做到细心、负有责任心。 对法律规定不能进入审判区域的人员要坚决制止,对不得携带的物品要严格控制,对查出的危险物品要及时汇报处理,切实把好“入口关”,保证把不该进入法院的人“拒之门外”,把不该带入法院的违禁物品拦截在法院之外。及时发现安全隐患,防患于未然。由于安全的对立面是危险,危险或不安全隐患是导致危害发生的潜在因素。由于法院一些部门、人员的责任心不强或安全制度、操作规程不健全或管理不善等原因,往往容易发生各类案件、事故、影响法院审判活动。确保审判庭的安全,有效防止违法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人民法院处在审判工作的第一线,直接面对各种社会矛盾纠纷,是各种矛盾纠纷的集散地。而审判场所管理,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任务艰巨,特别是审判场所的出口,不仅是司法警察安全检查的重点,而且是违法犯罪分子阴谋破坏活动的重点地区与侵害目标。因此,人民法院只有通过安全检查,才能及时发现违法犯罪分子的阴谋,防止破坏活动和悲剧的发生,才可以维护司法权威,严惩任何亵渎法律的行为。 (四)司法警察要进一步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安全检查时司法警察的工作岗位是处于矛盾和危险的交接点,面对各种社会矛盾纠纷。有的法警认为在法院内部,自己是警察处于强势地位,放松了自我保护意识,缺少应有的警惕性,来访当事人不会对自己怎么样,以至于在当事人或案外人发生过激行为时,毫无思想准备,束手无策。因此执行安检工作的司法警察一定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避免或减少执行安检工作过程中自身受到伤害的事件发生。 (五)进一步加强安全检查专业技能的培训。 安全检查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各种安全检查设备的操作,对各种危险品的检查、识别和处理,都需要有一定的业务知识和专业安捡技能。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要求,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加强思想素质教育,爱岗敬业,忠于职守,纪律严明,严格执法。同时也要刻苦钻石业务,掌握扎实的专业知识,精湛的业务技能,了解检设备的操作、保养,掌握对限制物品、管制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和强腐蚀性物品等危险物品检查、识别和处理,提高执法水平和执法能力。司法警察在执行过程中要坚持严格、细致、文明的原则在执行安全检查时,值勤法警要坚守岗位,文明执法,热情服务,对安检过程中遇受检人有对抗情绪的,要做好细致耐心的解说工作因此,要加强安检基础理论的学习,掌握扎实的专业知识,练就熟练的业务操作技能,进一步提高执法水平和执法能力。 笔者借鉴公安盘查工作的方法,总结出了法院安检工作的方法以供同行参考。即:安检实践中,坚持严格、细致、文明的原则下,要规范着装、配备警用械具、安检人员。司法警察在执行安全检查中,要由一名男法警与一名女法警执行安检,按规定着装,高度警惕,警容严整,采用人工检查时,对女性的受检者,就由女司法警察执行。同时规范执法用语。在安检过程中,与进入法院的人员进行沟通,要做到文明执法、执情服务。用好文明用语。严格按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规定操作,安全检查完毕后对当事人出示的证件进行检查与登记。设立专用登记本,对受检者进行证件登记,并对受检者的身份进行勘查,看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第七条规定是不得进入审判场所的人员。 (六)完善预案,注重实战演练。 充分认识“处突”预案的重要性。对法院突发事件应有充足的思想准备和策略应对,这是建立“处突”预案的必然性所在;法院突发事件具有的不确定性、危害性,唯有做好预案准备,才能临阵不乱,这是建立应急机制的必要性所在。诸如法庭警卫预案、机关保卫预案、人犯押解预案等,以此来确定“处突”指挥机构、警力配量、任务划分等工作。“处突”预案使我们在面对突发事件时,能有章可循,从而快速有效地处置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给人民法院造成的危害和损失。虽然“处突”预案不是绝对的,它也不可能囊括所有类型的突发事件,但是它的制定对司法警察处置突发事件无疑起到了举一反三的效果,只要我们在实际操作中能以预案为指导,结合实际情况,坚持灵活性原则,人民法院“处突”工作势必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与此同时要科学制定预案,各项预案制定是否科学、合理,准备工作是否充分,将直接影响法院处突反应的速度和效果。笔者认为完成好这项工作首先就要求预案制定要完备。预案应当包括指导思想、处置目的、情况设想、任务要求、处置原则方法、警力部署、组织分工、后勤保障及通信联络等。按照预案,结合日常训练进行处突预案的模拟演练,夯实法警遇事不慌,快速处置的能力,使队员们人人熟悉处突原则和处突程序,熟悉警力协作布控和防暴队形,以善战能赢为目的,充分地发挥整体作战效能。法警队接到处置任务后要迅速召集法警进行简单的动员、分工,根据事态情况布置各自任务。同时,要积极和相关部门联系,加强沟通协调,明确工作任务,形成协同作战的工作合力,充分发挥整体效能。掌握案情、有的放矢。 法警队在接到命令出警之前一定要充分了解案情,这对有效配置警力和制定处突方案非常重要,特别要对突发事件现场状况和案件性质、涉案人数等基本情况要充分了解和掌握,必要时应当让所有参战队员对案情都有所了解,这有利于在处置工作中充分发挥主动和有的放矢的布控警力、科学编组。到达事发地点后,要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规模、地貌以及警力等实际情况,对警力实行科学编组、合理布控,并能够随时根据形势变化及时调整警力配置,尽可能地对人群造成应有的威慑效应,迫使人群不敢藐视法律尊严,以促进处突工作顺利开展。还要注重预案演练,在演练中完善预案。处突预案只是预先根据可能发生的情况事先假设的。预案中情况的设置、人员的分组分工、各组人员的职责、车辆的保障、装备的携带、人员的通信联络、友邻及其他部门的协同等等,都需要在实际处突演练中进行反复推演和协调。通过模拟实战演练来反复修改方案,协同法院内部以及各相关职能部门的行动,检验各相关部门人员的通信协同、装备保障协同、后勤保障协同。从而缩短预案与实战的距离,使处突预案更接近实战,并按照自己的掌控来进行,以实现处突预期效果的最大化。防范于未然。如出现紧急情况,安检人员第一时间联络其他值班法警,值班法警及时援助的同时报告警队领导。特殊案件(无论是民商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的主审法官应及时向法警大队通报案情,以便在庭审前了解案件,掌握重点当事人,对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做好预案。 (七)加大安检宣传力度 首先要通过媒体加大对法院开展“安检”工作目的、意义的宣传力度,形成强大的舆论氛围,要让所有到法院参加诉讼和旁听的人员都知晓,法院“安检”是保证他们自身的人身安全,确保审判活动顺利进行的一项重要举措。其次要积极做好律师的协助宣传工作。通过他们的亲身经历、言传身教给周围的群众百姓,以期得到众人的赞同和支持,从而取得他们的配合。 (八)规范和完善庭前告知 尽管法院的安检工作已开展很久,多数诉讼参与人、第三人和参加旁听的人员对进入法院要持有效证件同时还要接受安全检查方可进入法院并不知晓,为此经常同安检人员发生争执,为了减少矛盾的发生,应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完善庭前告知工作,法院可以在给当事人立案须知或开庭传票的备注栏加上一条:参加诉讼和旁听的人员必须携带本人有效证件接受安全检查后方可进入法院。二是制作相应的安全检查告知事项牌,摆放于安检通道前,使欲进入法院的参与人、第三人和参加旁听的人员提前有所了解和心理准备,以便于安检工作的顺利开展。 (九)加强安检人员的礼仪培训 安检人员是与当事人最先接触的法院工作人员,直接影响法院在当事人心中的形象。要把安检接待文明用语的学习运用与法院规范化管理和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相结合,从着装、警容、警姿、语言表达和接待程序等环节入手,重点解决安检工作用语不规范,警务用语口语化的问题,提高警务保障能力和处置突发事件能力,提升法院在人民心中的形象,增强法院的公信力。 结语 实践证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实施开展安全检查工作十分必要,严格执行、依法执行、文明执行安全检查制度,是确保法庭安全的有效措施,是避免意外事故发生的重要手段。 (作者单位: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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