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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买房女友帮忙 分手后女方诉分房产被驳
发布时间:2014-02-24 08:55:57


    本网讯(晏小琴)  原告李琴(女)与被告王明(男)恋爱期间购买房产,登记为男方一人姓名,后两人感情不和分手,李琴要求分得房产一半。近日,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李琴的诉讼请求。

    李琴与王明于2009年相识恋爱,两人相处一年多后欲结婚,但李琴父母认为王明家境贫穷,坚决反对两人结婚。而后王明欲买房得到李琴父母认可,但到处凑钱仍差几万元,李琴得知偷偷把自己的存款5万元给王明,王明交完12万元首付款后,顺利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合同上只有王明一人名字。谁知李琴父母仍不愿将女儿嫁给穷小子,而后两人矛盾渐多,感情失和分手。

    三年后房价上涨,李琴提出当初是两人一起买房,该房产是两人的共同财产,因此要求分得房产的一半,而王明只同意返还当初李琴拿出的5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物权法》规定,共有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项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两人购买该房产时不是夫妻关系,且首付款及按揭交纳、房产证都是王明一人名字,而原告李琴也无法举证双方曾约定该房产为共同财产,因此该房产不能认定为共同财产,故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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