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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同居生子女 夫妻分手为争抚养权上法庭
发布时间:2014-02-10 16:28:36


    本网讯(易灿)  一对青年男女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行同居生活,生儿育女后因性格不合分手,却为孩子的抚养问题闹得不可开交。近日,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件,一审判决:原告陆丽华与被告魏清源生育的女儿由原告陆丽华直接抚养,儿子随由被告魏清源直接抚养,至子女成年止,子女长大后随父随母生活由其自行选择。

    家住都安县板岭乡永合村的陆丽华与魏清源系同村人,两人自幼相识。2005年5月,二人经人介绍确立恋爱关系,2006年4月17日未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行同居生活。2007年1月15日,两人生育女儿,2008年8月14日生育儿子。同居期间,两人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13年8月22日,陆丽华收拾自己的衣物回娘家居住,双方分居生活,解除了同居关系。但为了争得两个孩子的抚养权,两人经村委会、家族亲人多次调解,均没有结果。为此,陆丽华一纸诉状提交都安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女孩归其抚养。

    都安县法院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本案中,原、被告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行同居,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后因同居期间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原、被告同居期间生育的子女,双方对子女均负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也享有要求抚养子女的权利。原告要求抚养女儿,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之规定,作出了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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